管理處分-有關標售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稅費之扣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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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標售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稅費之扣繳事宜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97年3月26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70006160號
公布修正日期:(97-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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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財政部令示,本局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代為標售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得由本局函請稽徵機關查復相關欠稅費並核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以自標售價款中扣繳,免再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暨核計土地增值稅時前次移轉現值與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基準乙案,請 查照。說明:一、依財政部97年3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6310號令辦理(檢送該令影本乙份)。二、旨述土地標售時,請於公告事項欄加註:「依財政部97年3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6310號令規定,申報移轉現值以決標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三、本局93年11月10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30033033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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