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經營民宿及一般旅館業需用國有非公用土地,不得依「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開發案件處理要點」規定簽訂同意申請開發契約書及核發同意申請開發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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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民宿及一般旅館業需用國有非公用土地,不得依「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開發案件處理要點」規定簽訂同意申請開發契約書及核發同意申請開發證明書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96年10月15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600258610號
公布修正日期:(96-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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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經營民宿及一般旅館業需用國有非公用土地,不得依「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開發案件處理要點」規定簽訂同意申請開發契約書及核發同意申請開發證明書,請 查照。說明:一、依交通部觀光局96年9月6日觀賓字第0960020528號函及附件、96年9月7日觀賓字第0960600311號函辦理(隨文檢附該二函及附件影本各乙份)。二、依現行「民宿管理辦法」、「旅館業管理規則」規定,民宿與一般旅館之設置,須先有建築物實體,取得建築物核准使用等相關證明文件後,再依旅館業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及民宿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為文件之一)申請辦理登記為民宿及一般旅館。爰籌設民宿及一般旅館業須先有建築物實體之前提與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開發案件處理要點之提供素地開發不同,是經營民宿及一般旅館業需用國有非公用土地,非屬「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開發案件處理要點」第3點規定之適用範圍,不得依該要點規定簽訂同意申請開發契約書及核發同意申請開發證明書。三、本局前於96年5月18日以台財產局管字第09640007950號函 貴處(分處),勿再受理類此為民宿及旅館業籌設需要之申請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開發案件在案。至民眾需用國有土地興建建築物,提供民宿或一般旅館使用,當應遵循建管法令規定辦理,除有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規定之山坡地、海岸地區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之公有土地不得處分及新辦出租外,自得依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申租、購或申請標售國有土地。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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