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標售所得價款逾10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歸屬國庫之起算日為該標售價款存入專戶日
-
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標售所得價款逾10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歸屬國庫之起算日為該標售價款存入專戶日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96年8月9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60022109號
公布修正日期:(96-08-09)
-
主旨: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標售所得價款逾10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歸屬國庫之起算日為該標售價款存入專戶日,請 查照。說明:一、依內政部96年8月1日台內地字第0960115612號函(檢附影本乙份)辦理。二、按土地法第73條之1第3項規定,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10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上述10年之起算日,經內政部以前述函示為該標售價款存入專戶日。三、另,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倘得標人亦具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共有人身分,當其他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或同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主張優先購買權時,得標人再行補附相關文件主張就其使用範圍有優先購買權,屆時如已逾法定期限(決標後10日內),則其優先購買權是否有效疑義,亦經內政部前述函復,俟發生具體案例時再研議處理方式。爰各辦事處(分處)倘有上開案例,請敘明詳情報局,憑洽內政部釋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