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國有養殖用地不再繼續辦理放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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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養殖用地不再繼續辦理放領。
行政院97年5月20日院臺建字第970019258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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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所報國有養殖用地建議不再繼續辦理放領一案,同意照貴部意見辦理。說明:復(財政部)97年5月13日台財產管字第0974000658號函。附:財政部97年5月13日台財產管字第0974000658號函。主旨:建議國有養殖用地不再繼續辦理放領,請 鑒核。說明:一、依國有財產法第46條規定略以:「邊際及海岸地可供造林、農墾、養殖等事業用者,得辦理放租或放領。其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本部業訂定「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報請 鈞院核定在案。二、查 鈞院94年1月19日核定之「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第1.1.11項規定,高海拔山區、中海拔山區、低海拔山區、海岸地區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之公有土地應優先作為保育用途,禁止放領。三、次查 鈞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於96年1月19日都字第0960000413號函就內政部所報公有平地耕地是否繼續辦理放領乙案,曾經表示:建議「行政院國土規劃推動委員會」公有平地耕地及國有邊際養殖用地不再辦理放領。其中公有平地耕地部分前經 鈞院96年9月6日院臺建字第0960038156號函同意不再繼續辦理放領。至公有養殖用地是否繼續辦理放領,政策尚未確定。為政策一致性,建請 鈞院同意國有養殖用地比照公有平地耕地,不再繼續辦理放領。四、檢陳「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相關規定、 鈞院96年9月6日院臺建字第0960038156號函影本及 鈞院經濟建設委員會96年1月19日都字第0960000413號函影本各乙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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