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示非都市土地林業用地不宜同意設置蓄水池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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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示非都市土地林業用地不宜同意設置蓄水池乙案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96年10月29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60029390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6-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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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示非都市土地林業用地不宜同意設置蓄水池乙案,請 查照。說明:一、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以下簡稱林務局) 96年10月17日林政字第0961720934號函(檢送該函暨附件影本各乙份)辦理。二、貴處所報臺東縣卑南鄉初鹿段2547地號國有林地建有蓄水池,建議協調林務局接管案,業經該局前述函復以,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4月20日農企字第0950116760號函示旨述規定,不宜將該筆土地移交該局。另,據洽 貴處所屬台東分處得悉,該土地尚未依本局96年10月1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60024837號函通知承租人依「國有出租耕林養地同意興建相關農業林業養殖設施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補辦申請程序,是仍請通知承租人恢復造林使用。三、副本抄送本局台灣各地區辦事處(本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除外)暨所屬分處(檢附林務局前述 96年10月17日函暨附件影本各乙份)。
- 本局96年10月29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600293900號函及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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