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第5款至第7款規定所稱「短期」提供政府機關之期限,應依個案舉辦之活動結束時間或因應業務急需之原因消滅時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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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第5款至第7款規定所稱「短期」提供政府機關之期限,應依個案舉辦之活動結束時間或因應業務急需之原因消滅時決定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97年3月11日台財產局接字第097300016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7-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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