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第5款至第7款規定所稱「短期」提供政府機關之期限,應依個案舉辦之活動結束時間或因應業務急需之原因消滅時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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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第5款至第7款規定所稱「短期」提供政府機關之期限,應依個案舉辦之活動結束時間或因應業務急需之原因消滅時決定之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97年3月11日台財產局接字第097300016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7-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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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政府擬使用貴局(國防部軍備局)經管部分國有房地作為替代役中心,非屬因應業務急需使用,不符合旨述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第7款規定,應依國有財產法第38條規定辦理撥用,或由貴局依同法第28條但書規定,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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