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地方政府所屬學校已有編列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得以學校名義依行政院92年7月28日院臺財字第0920040706A號函示申請無償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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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所屬學校已有編列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得以學校名義依行政院92年7月28日院臺財字第0920040706A號函示申請無償撥用
財政部96年7月4日台財產接字第09630004301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6-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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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行政院92年7月28日院臺財字第0920040706A號函示,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申請撥用公有不動產,如基金財務確屬困難,得以地方政府名義,依規定申請無償撥用。為管用合一,倘 貴府所屬學校具備國有財產法(以下簡稱國產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管理機關之要件,得以其名義申請無償撥用並登記為國有不動產之管理機關,請 查照。說明:行政院92年7月28日院臺財字第0920040706A號函示,為利地方政府興辦教育事業,對於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申請撥用公有不動產,同意比照該院89年10月21日會議結論,循校務基金之處理模式,如基金財務確屬困難,為利學校發展需用公有不動產時,得以地方政府名義,依國產法第38條、土地法第26條等規定申請撥用。茲地方政府所屬學校已有編列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故符合國產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管理機關要件之學校,即得以學校名義申請無償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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