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地方政府所屬學校已有編列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得以學校名義依行政院92年7月28日院臺財字第0920040706A號函示申請無償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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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所屬學校已有編列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得以學校名義依行政院92年7月28日院臺財字第0920040706A號函示申請無償撥用財政部96年7月4日台財產接字第09630004301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6-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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