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5條規定撥用之國有土地,倘已依規定辦理公開招標等相關事宜,符合國有財產法32條依計畫使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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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5條規定撥用之國有土地,倘已依規定辦理公開招標等相關事宜,符合國有財產法32條依計畫使用之規定
財政部97年1月2日台財產接字第0960035502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7-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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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5條規定撥用國有土地之使用,有其前置作業須踐行,故已依規定辦理公開招標委託代辦BOT招商等相關事宜者,尚符國有財產法32條依計畫使用之規定。說明:依據本部國有財產局案陳貴局96年12月20日北市財開字第09633706800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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