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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財產-區段徵收範圍內溢抵之抵稅地,移轉登記為納稅義務人之作業程序
區段徵收範圍內溢抵之抵稅地,移轉登記為納稅義務人之作業程序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97年3月14日臺財產局接字第097300018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7-03-14)
<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主旨:檢送本局97年3月11日「研商區段徵收範圍內溢抵之抵稅地,移轉登記為納稅義務人之作業程序」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div>會議結論:<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一、區段徵收範圍內溢抵之抵稅土地回復登記為納稅義務人所有之作業步驟如下:</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1、本局所屬各地區辦事處、分處於會同區段徵收主管機關會勘認定屬區段徵收前實際已作為道路等使用,應辦理無償撥用之國有抵稅地,應即洽主管稽徵機關查明是否屬溢抵之抵稅地,如屬溢抵者,即通知區段徵收主辦機關。</div></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2、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溢抵稅額,核算應退還之抵繳土地持分後,通知納稅義務人會同本局各地區辦事處、分處辦理所有權塗銷登記,回復為納稅義務人所有。</div></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二、前開作業步驟請本部賦稅署及本局分別函轉所屬機關據以執行,如遭遇困難,再研商解決。</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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