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公共工程拆遷之公有建物補償,應由撥用該建物座落之國有土地機關,依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第六點規定負責協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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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拆遷之公有建物補償,應由撥用該建物座落之國有土地機關,依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第六點規定負責協議處理國有財產局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臺財產局接第八九○○○三一六七六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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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局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臺財產局接第八九○○○三一六七六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9-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