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非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國有土地,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定跨越使用樑柱落墩或共構使用不妨礙都市計畫,則其空間範圍仍可辦理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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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國有土地,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定跨越使用樑柱落墩或共構使用不妨礙都市計畫,則其空間範圍仍可辦理撥用國有財產局九十年八月九日臺財產局接字第○九○○○一八八八九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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