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各縣市政府所屬各國民中、小學,符合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要件者,其原已奉准撥用之國有土地,得逕行辦理管理機變更登記為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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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政府所屬各國民中、小學,符合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要件者,其原已奉准撥用之國有土地,得逕行辦理管理機變更登記為該校國有財產局九十年三月六日臺財產局接第○九○○○○五一八四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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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局九十年三月六日臺財產局接第○九○○○○五一八四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0-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