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各縣市政府管理維護之各類型排水路及縣管河川使用經濟部水利處經管國有土地,為簡化撥用程序,得報經經濟部同意後以列冊方式移交各該縣市政府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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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政府管理維護之各類型排水路及縣管河川使用經濟部水利處經管國有土地,為簡化撥用程序,得報經經濟部同意後以列冊方式移交各該縣市政府接管行政院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臺九十經字第○一六七一五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0-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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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臺九十經字第○一六七一五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0-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