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各機關經管之國有公用土地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者,其他機關為公務或公共需要可撥用部分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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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經管之國有公用土地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者,其他機關為公務或公共需要可撥用部分空間財政部九十年一月五日臺財產接字第○九○○○○○四○三號函
財政部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臺財產接字第○九○○○○七三二六號函公布修正日期:(9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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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九十年一月五日臺財產接字第○九○○○○○四○三號函
財政部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臺財產接字第○九○○○○七三二六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0-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