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Facebook Line Twitter

首頁行政規則非條列式行政規則 >  條文內容   

非條列式行政規則-海域土石採取案件涉臨時起卸區等附屬設施使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或未登記土地之使用費及使用保證金核計方式

  • 主旨:核示海域土石採取案件涉臨時起卸區等附屬設施使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或未登記土地之使用費及使用保證金核計方式,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署111年6月10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1140005650號函送111年5月31日「研商土石採取案件之臨時起卸區等附屬設施需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或未登記土地之使用費及使用保證金計收方式有關事宜」會議紀錄(諒達)續辦,兼復本署中區分署111年3月28日台財產中改字第11150004610號函。

    二、各分署、辦事處受理業者申請海域土石採取案件,除海域土石採取區依土石採取法第9條規定免計收使用費及使用保證金外,倘涉其附屬設施需用非海域之國有非公用土地或未登記土地者,該附屬設施設置區之各年期預收使用費、實際使用費及使用保證
    金核計方式,依「國有非公用土地土石採取案件處理要點」(下稱土採要點)第8點及相關規定(如本署107年7月19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700203090號函示)計算後, 乘以附屬設施設置區面積占總面積(計畫核定土石採取區及附屬設施設置區面積總和)比例計收。

    三、本函示另案納修土採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