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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本署各分署及辦事處標售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2項規定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下稱申報登錄資訊)之處理方式

  • 主旨:本署各分署及辦事處標售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2項規定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下稱申報登錄資訊)之處理方式,請查照。
    說明:
    一、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內政部訂定之「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作業手冊」(下稱作業手冊,請至內政部地政司網站/主題專區/實價登錄專區自行下載參閱)規定辦理。
    二、本署各分署及辦事處標售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屬私人財產出售,出售後與承購人訂定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因應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2項規定修正,及善盡遺產管理人責任,應與承購人填具「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買賣)(下稱申報書)」,於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一併檢附申報書共同申報登錄資訊。
    三、為避免因承購人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致機關連帶受罰情況,各分署及辦事處應於買賣移轉登記申請書用印時,一併完成申報書之用印作業。參依作業手冊第二章、第三節、一、(三)6規定,辦理申報登錄資訊作業方式如下:
    (一)各分署及辦事處先於「地政線上申辦系統-不動產實價登錄」登打資料,於備註欄勾選(7)「與政府機關有關之交易:政府機關標讓售」,及(13)其他欄位敘明「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區分署)為遺產管理人代管之遺產標售」。
    (二)取得申報書序號後,列印申報書紙本並用印1式2份,請承購人確認內容後於申報書簽章,1份交承購人並提醒其應於申請產權移轉登記時檢附該申報書,1份由機關留存。
    (三)承購人如漏未申報,各分署及辦事處收到限期申報通知書後7日內,以留存之申報書向受理登記機關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