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Facebook Line Twitter

首頁行政規則非條列式行政規則 >  條文內容   

非條列式行政規則-核示涉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及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劃設之國有公用土地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或廢止撥用案件原則

  • 主旨:核示涉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及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劃設之國有公用土地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或廢止撥用案件原則,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106年11月16日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通過臨時提案第2案(要求本署對於非原住民族申請承租土地,涉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劃設及申辦原住民保留地之公有土地,應先取得該土地所在鄉鎮市區公所證明非屬該區域範圍及無申辦保留地者,再受理承租案。)及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下稱被占用處理原則)第4點第2項第4款第3目(其他經本署要求檢附之文件)規定辦理。
    二、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部分:
    (一)國有公用土地位於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實施地區之58個鄉鎮市區(附件1)者,有民眾申請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案件,請管理機關本於權責配合增劃編作業。
    (二)承上,無民眾申請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案件(含撤回申請或已提供不同意增劃編意見並結案)者,如申辦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或廢止撥用,並擬依被占用處理原則第4點第2項第4款第1目規定現狀移交本署接管出租,請查明申租人是否具原住民身分。如是,請檢附申租人戶籍資料(該資料上註記原住民身分及族別);如否,請檢附鄉鎮市區公所出具非屬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辦理中案件之證明文件。
    三、原住民族傳統領域部分:
    (一)國有公用土地位於辦理劃設原住民族傳統領域鄉鎮市區(附件2)範圍,如申辦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或廢止撥用,並擬依被占用處理原則第4點第2項第4款第1目規定現狀移交本署接管出租,請查明申租人是否具原住民身分。如是,請檢附申租人戶籍資料(該資料上註記原住民身分及族別);如否,請檢附鄉鎮市區公所出具非屬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劃設中案件之證明文件。
    (二)附件2所示辦理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劃設之31個鄉鎮市區,係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106年度受理申請劃設範圍,後續若有新增辦理劃設之鄉鎮市區,另案提供。
    四、本函下達前,本署已受理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或廢止撥用,擬依被占用處理原則第4點第2項第4款第1目規定按現狀移交本署接管之案件,尚未審辦完竣者,依原規定辦理。
    五、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協助轉知公所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