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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修正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契約(甲、乙2式,併附修正對照表)格式

  • 一、依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下稱委營要點)第29點規定,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契約等格式,由本署定之。財政部106年1月19日令修正委營要點部分規定,該契約格式爰須配合辦理修正。
    二、委營要點修正後說明如下:
    (一)修正發布前已核准或簽訂委託經營契約案件:
    1、依核准時所適用規定辦理。
    2、涉委營要點第14點、第18點第3項、第22點第3項及第4項、第24點第3項、第25點、第26點規定事項,依現行規定辦理。
    (二)已受理尚未辦結案件:依第31點規定辦理。
    三、委營要點第7點第1項第3款規定之切結書格式,依本署106年1月13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640000100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