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署105年6月1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0530002380號函(計達)附105年5月27「研商本署經管之抵稅土地、非抵稅土地參與重劃分配土地及繳納差額地價領回之土地產籍作業等相關事宜」會議紀錄五、結論(一)辦理。
二、繳納差額地價領回之超額分配土地,新增一錄,登錄作業如下:
(一)財產來源:「B9-其他移交」。
(二)子財產來源:「4-繳納差額地價領回之超額分配土地(價款解繳國庫)」。
(三)接管日期、接管文號:各分署(辦事處)接獲通知辦竣土地分配登記之收文日期、文號。
(四)原管機關:A07090000D-本署。
(五)用途科目:依「用途科目、地目與使用分區種類對應表」填載。
(六)使用面積:○○㎡(主辦重劃單位計算之超額分配面積)。
(七)管理區分、子管理區分:填入適當管理區分及子管理區分。
(八)其他事項欄:本錄土地係重劃前○○段○○地號土地參與重劃分配繳納差額地價領回之超額分配土地」。
三、繳納差額地價領回之超額分配土地,其處分價款全數解繳國庫。
四、為辦理前述產籍登錄作業需要,請各主機單位(各分署)配合於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系統辦理土地財產來源「B9-其他移交」項下子財產來源新增代碼「4-繳納差額地價領回之超額分配土地(價款解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