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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耕、養地租約承租人辦理換約由多人共同承租,僅其中部分承租人不符合最初訂約時同一戶籍之規定者,依內政部函意旨全部租約無效

  • 依內政部104年9月2日函,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以下簡稱減租條例)之耕、養地租約承租人辦理過戶換約,以最初訂約時同一戶籍且共同耕作之家屬為限;如非同一戶籍,依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014號判例、該部63年7月25日台內地字第584383號函及91年10月11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85283號函釋之反面解釋,其換約違反減租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自屬無效,且其無效,係當然無效,不待出租人主張。復按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57號判例要旨略以,減租條例第16條第2項,所謂承租人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他人者,原訂租約無效,依其規定之本旨推之,自係指全部租約無效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