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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內政部依行政院核定「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勘選或「都市更新示範計畫」等核定補助之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經解除暫緩處分限制者,出租訂約、換約及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時,無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第13點第3項規定及本署102年12月2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240028920號函示之適用

  • 一、旨揭土地出租訂約及換約時,訂定一般國有基地租賃契約書,有關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核發,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第44點第2項第7款以外之同點其餘規定辦理。
    二、本函核示事項另納修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第44點增訂規定。
    三、兼復本署北區分署104年6月18日台財產北租字第10480023750號函(附影本1份),嗣後倘有涉及法令適用疑義案件,請確依本署102年12月13日台財產署管字10240029380號函示規定,循序報署研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