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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國私共有)土地上未登記建物如何適用民法第425條之1第1項推定租賃關係暨優先承買權之執行疑義,請依本署103年3月11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340004350號函(諒達)附會商結論辦理

  • 主旨:國有(國私共有)土地上未登記建物如何適用民法第425條之1第1項推定租賃關係暨優先承買權之執行疑義,請依本署103年3月11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340004350號函(諒達)附會商結論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本署各分署受理申購國有(國私共有)土地案件,經勘查結果地上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除申購人與各分署已訂定基地租約,或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規定申購案件者外,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由申購人附具切結書,承諾倘經地上建物所有權人依民法第425條之1第1項及類推適用同法第426條之2或土地法第104條規定,訴請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及塗銷土地移轉登記,取得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同意解除土地買賣關係、回復國有登記及無息退還土地買賣價金。
    (二)國私共有土地,於他共有人申請承購國有持分時,併請其切結未曾同意他人於共有土地為建築使用。
    (三)本署各分署於土地登記申請書備註欄加註「本案土地無出租情事」,交申購人洽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二、檢附上開切結書格式2份,另置於本署網站「法令查詢-行政規則-非條列式行政規則-管理處分-出售-有關出售之一般性規定及後續作業」項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