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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本署同意提供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以下簡稱原保地)之國有出租土地,於土地移交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接管前,非原承租人申請換約案件之處理方式

  • 一、本署同意提供增劃編原保地之國有出租土地,於土地移交原民會接管前,如有非原承租人申請過戶、繼承等換約,處理方式如下:
    (一)報奉行政院核定增劃編為原保地前
    1、徵詢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意見:檢附原承租人與貴分署(辦事處)所訂租賃契約書、換約申請書及相關申請文件等影本,敘明案情及載明該申請標的○○○君已申請增劃編為原保地,本署已於○○○年○○月○○以台財產署(局)字第○○○○○○○號函同意配合提供增(劃)編,函請地方政府審認該新申租人是否符合增劃編為原保地申請資格及是否同意換約,並限期回復。
    2、依地方政府回復結果,作法如下:
    (1)符合申請資格,且同意或未明確表達換約意見:續審該換約案,並於訂約後,將結果通知原民會,並副知地方政府。
    (2)不符合申請資格,惟同意或未明確表達換約意見:續審該換約案,並告知新申租人辦理換約,對於申請原保地增劃編案件可能造成之影響(例如該土地因新申租人不符合原保地增劃編申請資格,日後經核定增劃編原保地,恐亦無法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規定辦理權利賦予。),並於訂約後,將結果通知原民會,並副知地方政府。
    (3)不符合申請資格,且不同意換約:換約案不予同意,應予註銷。
    3、地方政府逾期未回復,作法同2(2)。
    (二)報奉行政院核定增劃編為原保地後:換約案不予同意,應予註銷。並請地方政府督同鄉(鎮、市、區)公所儘速依規定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事宜。
    二、本署82年2月9日臺財產二字第82000423號函停止適用及100年11月14日台財產局接字第10000313030號函說明三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