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Facebook Line Twitter

首頁行政規則非條列式行政規則 >  條文內容   

非條列式行政規則-以被繼承人所遺編定為多種用途之土地抵繳遺產稅,不能逕為分割,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面積無法確定,准全部登記為國有

  • 本件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洪○生所遺臺北縣八里鄉下罟子段長道坑口小段一八六九之一地號土地抵繳遺產稅,其土地使用分區依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為部分保護區,部分道路用地,由於該地屬林口特定區範圍,其細部計畫尚未完成,致其中屬道路用地之面積無法確定,辦理抵繳時,無法就該部分土地之面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按其分給之成數分別移轉登記為各級政府所有。查本件公共設施保留地面積無法確定之原因,非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為考量其權益,儘速辦竣抵繳登記,可依國有財產局所擬,全數登記為國有,管理機關為國有財產局,並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及地方自治法規之規定,註明省(市)、省轄市及鄉(鎮、市)應分給之成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