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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三七五耕地出租人死亡,繼承人以該耕地抵繳遺產稅移轉登記為國有,毋須徵詢承租人願否承受,承租人如對是項國有登記不服、應訴請法院判決塗銷國有登記後,再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

  • 一、按「耕地出賣或出典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之權,出租人應將賣典條件以書面通知承租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五條訂有明文。所稱承租人有優先承受之權者,係以該耕地由耕地所有權人出賣或出典於他人時,始有本條之適用。本案耕地出租人死亡,其繼承人以該耕地抵繳遺產稅,移轉登記為國有,其性質係屬履行公法納稅義務依法律規定所為之行為,與私法上之出賣或出典有別,應無上開條例規定之適用,自亦毋須徵詢承租人願否承受。
    二、按「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非有法律上原因,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者,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分別為土地法第四十三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條所明定,本案耕地如已移轉登記為國有,已具取得物權之效力。承租人如對是項國有登記不服,應依上開規定,訴請法院判決塗銷國有登記後再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