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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原中央銀行國庫局代管,嗣經該局委託本局辦事處管理之遺產,其大陸地區繼承人繼承表示期間,仍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以三年為限

  • 一、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九十年三月二十日(九十)陸法字第九○○二九六二號函辦理。
    二、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前述函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之大陸地區繼承人為繼承表示之四年期間,需該條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且被繼承人之身分為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始有適用;又依陸委會於八十九年一月七日(八十九)陸法字第八八一七三三五號函釋,本局於兩岸關係條例施行前,經法院指定為榮民遺產管理人,係依民法規定之遺產管理人地位,非依主管機關權責管理。準此,縱屬榮民身分,仍需依兩岸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