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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代管被繼承人所遺股票,得於本局所屬辦事處名義開立之股票交易帳戶賣出,不受「禁止非第一手股票借用他人交易帳戶賣出」之限制

  • 有關 貴處受法院依法指定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為因應管理期間應移交遺產予大陸地區繼承人或清償債權之需,爰本於遺產管理人職責所在,經陳報管轄法院裁定准予變賣遺產中之被繼承人名下股票在案。茲 貴處對於該等股票欲以自身開立於證券經紀商之買賣帳戶辦理變賣及交割事宜,乃遺產管理人行使法定職權之行為,與一般借戶賣出係由股票所有人出具委託書由他人賣出之情形截然不同,並不屬於本公司八十七年九月五日臺證(八七)交字第二九四六二號公告「禁止非第一手股票借用他人交易帳戶賣出」之限制對象,受託賣出證券經紀商亦不適用借戶賣出有關規定辦理。
    至 貴處於自己所開立之帳戶賣出所代管之股票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經法院指定為遺產管理人之書面文件、經法院裁定准予變賣遺產之證明文件),俾供受託賣出證券經紀商留存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