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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函發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及房屋移接清冊格式

  • 一、各機關管理之國有財產,於公用用途廢止時,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應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本部國有財產局接管,此項財產移交清冊,前經本部併同「各機關經管非公用國有財產辦理移交注意事項」,以五十九年五月十八日臺財產字第四五七一號呈奉行政院五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臺五十九財字第五七八九號令轉行各機關、轉知所屬依照辦理。茲以前項移交清冊格式,使用迄今,已歷十五載,除「非公用國有動產移交清冊」格式,尚能適用外,其不動產(土地及房屋)移交清冊之資料項目,多已不合當前需要,為規劃國產業務電腦化,配合業務實際需要,予以修正資料項目,並更名為「移接清冊」。
    二、修正後之「移接清冊」格式,業經報奉行政院七十四年十一月五日臺七十四字第二○三○五號函准予備查。今後各機關辦理國有非公用土地及房屋之移交,請依新修正之「移接清冊」格式(格式參閱國有非公用財產產籍管理作業程序所附圖表一、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