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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地方政府依商港法第8條第2項規定申請取得填築所產生之新生地所有權,程序上無須再擬具新生地取得計畫書報行政院核定

  • 主旨:地方政府依商港法第8條第2項規定申請取得填築所產生之新生地所有權,應於商港建設計畫內訂明該新生地權屬,於填築完成後依照計畫辦理登記,程序上無須再擬具新生地取得計畫書報行政院核定。
    說明:依據內政部97年6月1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047149號函副本及交通部97年6月11日交總字第0970033880函(檢附該2函及本局97年6月6日台財產局接字第0970012786號函影本各1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