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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原經合法配住之眷屬宿舍因921地震被震毀並經拆除,其現住人暫時安置組合屋或現有閒置宿舍居住,其後續作業方式

  • 原經合法配住之眷屬宿舍,因921地震毀損拆除,現住人已暫時安置組合屋或現有閒置宿舍者,其後續作業方式如下:
    一、現職人員部分:准依「事務管理規則」有關規定申請借用職務宿舍。
    二、退休人員部分:(一)屬宿舍現住人因非自有房屋,宿舍全倒拆除,依行政院921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之規定,並不得申請臨時組合屋之救援措施,且依公有宿舍借用相關規定,退休人員並不得申借宿舍。惟本案既已安置於組合屋或機關閒置宿舍,且係緊急安置措施並非正式配住宿舍,爰基於關懷退休同仁立場,勉予同意參照「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23條規定,准予暫時借住,借住期間以3年為限,必要時,經宿舍管理機關同意後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以1年為限,借用期滿,應無條件遷出。並依規定訂定借用契約及辦理公證。(二)得否依行政院民國83年11月14日台83人政給字第42933號函之規定,發給退休人員或遺眷自願遷讓准予暫時續住之公有眷舍搬遷補助費一節,由宿舍管理機關根據事實資料,本於權責依規定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