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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有價證券價值之計算方式

  • 主旨:貴署經管農業特別收入基金之有價證券價值請依說明二辦理,至基金財務報表所列價值是否配合調整,屬 貴管權責,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98年6月17日農糧秘字第0981052648號函。
    二、旨述有價證券價值,按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11點及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7點規定,說明如下:
    (一)採購方式取得者,按出資金額計算,所收受之股票股利,僅須增列股數,無須變動投資金額。
    (二)撥入或其他方式取得者,按每股票面金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