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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核發先占後租證明文件之辦理方式

  • 一、依內政部98年4月22日召開「研商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適用建築容積獎勵  
    之舊違章建築戶認定方式」會議結論:
    公有土地上之舊違章建築戶,如取得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核發之先占後租證明文件者,得比照無權占有之舊違章建築戶,由實施者提出處理方案,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內一併報核,經各級都市更新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得依法核予容積獎勵。
    二、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核發之先占後租證明文件,請本局臺灣各地區辦事處及分處俟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洽查時,逐案就已出租之國有土地查復是否屬原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使用)規定辦理者,如是,則符合「先占後租」。惟如係接管他機關出租基地換訂本局租約者,則洽原管理機關逕查復都市更新主管機關。至國有出租基地上之建物,是否屬各縣市政府認定之舊違章建築戶,非屬本局臺灣各地區辦事處、分處應證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