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Facebook Line Twitter

首頁行政規則非條列式行政規則 >  條文內容   

非條列式行政規則-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內國有土地之處理方式

  • 主旨:檢送本局96年12月19日「研商都市更新範圍內國有土地如何辦理撥用事宜」會議紀錄,請 查照。
    會商結論:
    一、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更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應一律參加都市更新,並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理之。故更新地區內國有土地,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始須依更新條例第27條第3項各款規定之方式處理,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前,該等國有土地之管理處分具有自主性,得由各管理機關依法辦理。
    二、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主導之「臺北市大安區辛亥段四小段221地號等3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案,據受託代辦公開評選實施者之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說明,將甄選實施者,並採取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目前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尚未核定。故更新地區內國防部軍備局(以下簡稱軍備局)經管已列入「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之眷改土地,仍得由軍備局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規定辦理。本案無論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前或核定後,因實施者非屬政府機關,並無國有財產法(以下簡稱國產法)第38條撥用國有土地規定之適用,從而,市政府自無以其實施都市更新事業需要,符合國產法第4條規定之公務或公共範疇為由,而依國產法第38條辦理撥用。
    三、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核定以區段徵收方式實施時,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機關擬取得更新地區內之國有土地,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3條第1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