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Facebook Line Twitter

首頁行政規則非條列式行政規則 >  條文內容   

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基地承租人申購之租用地如有第三人使用時之處理方式

  • 承租土地有第三人使用情形時,如經查明該第三人使用情形於出租當時即已存在,應就該部分土地予以分割,通知使用人檢證申租或為其他適法之處理,並更正原出租標的,退還預繳之租金後,辦理讓售作業;倘該第三人使用情形係於出租後發生者,如經查明係因過戶轉讓所致,可依程序辦理過戶承租,否則應由承租人本於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排除第三人之使用或負責自行處理後,再續辦讓售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