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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臺灣省自來水公司申購國有土地,並奉行政院函示同意該公司先行使用,應免予收取同意使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或對價使用費

  • 一、經本署函請王寶輝律師提供法律見解略以,本案26筆國有土地經本局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後,如經財政部及審計機關同意讓售者,則臺灣省自來水公司自得基於買賣關係占有使用本案26筆國有土地,倘未經財政部及審計機關核准讓售,則解釋上應為無償借貸關係,故無論臺灣省自來水公司係基於買賣關係或無償借貸關係,本署均不得請求該公司給付使用期間之補償金或對價使用費。
    二、財政部89年6月19日臺財產管第8900016018號函示略以,本署依「國營事業機關或地方公營事業機構申請讓售國有土地先行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處理要點」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予公營事業機構案,應免予收取同意使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或對價使用費,惟倘經查該土地原已遭占用,則仍應依占用地處理原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