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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經管被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占用之國有房屋,坐落基地係占用私人土地之處理原則

  • 一、對於經管被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占用之國有房屋,倘其坐落基地係占用私人土地者,應積極洽請占用機關(機構)或其主管機關,儘速比照「國有及公有被占用土地清理及處理方案」之規定,依法取得合法使用權源或騰空交還,並續追蹤列管,以免日後發生糾紛。
    二、收回之國有房屋,則應洽私地所有權人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辦理專案讓售,或該國有房屋倘已逾使用年限,不堪使用,則可依程序辦理報廢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