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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山坡地遭人占用,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水土保持法或森林法等規定,其地上物經法院判決沒收案件之處理原則

  • 本案參照法務部釋示及法律顧問王寶輝律師之意見,有關占用國有山坡地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規定,其地上物經法院判決確定沒收之案件,其處理原則如下:
    一、沒收物處分之執行,依法應屬檢察官之職權,本署在法律上並無義務提供支援及協助。惟基於政府一體之立場,倘於執行上有需本署提供行政上協助之必要時,貴分署(辦事處)可衡酌個案之情形及本身之人力狀況,提供行政上適當之協助。
    二、拆除並非沒收執行之唯一可行方式,倘建物之拆除可能較留存建物對山坡地之維護造成更大之危險或不利益,如經檢察官以其他代替方式執行沒收,於檢察官召集相關機關會商時,應派員參與會議,俾適時表達本署意見及立場。
    三、法院判決沒收之地上物,於沒收物處分執行前,為免造成國家機關前後行為自相矛盾情形,該等地上物所屬土地,不予辦理出租。於沒收物處分執行後,則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國有土地上之地上物沒收執行拆除完畢者,該國有土地依國有財產法有關規定處理。
    (二)沒收執行後地上物未拆除且移交本署接管者,則以國有非公用財產逕行接管,其為未登記建物者,以未登記建物開帳管理。因地上物已屬國有非公用財產,倘占用人使用情形符合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出租規定時,得依規定辦理國有房地出租,惟租約應約定,限制承租人使用租賃物不得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水土保持法或森林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並由承租人向有關機關申請變更使用地類別,以符合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