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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函釋關於國有土地原以約計面積出租,因測量登記而面積有增減者或因申租時勘查錯誤,經複查面積有增減者,該增減面積部分之租金退補疑義

  • 一、有關國有土地原以約計面積出租,因測量登記而面積有增減,其租金依左列方式處理:
    (一)已登記之國有土地部分出租,因地政機關辦理分割而面積有增減時,應依國有土地租賃契約「租賃土地如因分割致標示有變更,應將變更登記之結果記載於租約,其有面積增減者,自變更登記之次月起,重新計算租金」之約定,辦理該出租部分租金之重新計算,其與原收繳之租金有差額者,不辦理退補。
    (二)出租之土地未完成總登記者,應儘速清理,洽地政機關辦理測量登記,並依左列方式辦理:
    1、租賃關係存續期間,經辦竣總登記者,應將登記結果記載於租約之「變更記事」欄,並通知承租人。其因面積增減重新計算之租金與原收繳租金有差額時,應辦理退補,但最長均以五年為限,惟承租權有轉讓者,概不辦理退補。
    2、租期屆滿前仍未辦理總登記者,換約續租時,應於特約事項條載明:「租賃土地,如經辦竣總登記,應將登記結果記載於租約。其有面積增減者,自登記完畢之次月起,重新計算租金」。其後辦竣總登記而面積有增減者,原收繳租金之差額不辦理退補。
    (三)依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放租之未登記土地,於租賃關係存續期間,經辦竣總登記者,照前揭(二)1、之方式辦理。租期屆滿前仍未辦理總登記者,於換約續租時,照前揭(二)2、之方式辦理。新出租土地,則於訂立租賃契約時,照前揭(二)2、之方式辦理。
    二、以全筆出租之國有土地,因勘查有誤,致租用面積有增減時,該增減面積之租金依左列方式退補:
    (一)承租人實際使用範圍跨越他筆國有土地者,其跨越部分,依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核辦出租,並收取使用補償金。
    (二)承租人實際使用範圍未及承租範圍者,其未使用部分歷年已收繳之租金,應辦理退還,但最長以五年為限


    註:本函核復事項二、(二)規定之退還年限,業經國有財產局八十七年六月十六日台財產局管第八七○一一五八五號函修正最長為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