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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依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放租之海岸觀光用地,租金之計收

  • 依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第六條規定:放租之觀光用地,其租金應參照鄰近土地平均公告地價及收益狀況核定之。如原未登記之海岸觀光用地於放租後辦竣總登記者,參諸前開規定之精神,其租金仍應參照該土地公告地價及收益狀況核定,其核定程序,應依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作業程序第五點第一款規定辦理,至於未登記部分自應按原租金標準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