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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協尋占用人 >  申請流程  


申請流程

流程說明文字如下: ⺠眾舉報占⽤⼈,經初審所附占⽤事實資料明確,即受理申請並發函通知占⽤⼈會同勘查;如所附資料不明確,將不受理該檢舉案件。 當發函通知占⽤⼈會同勘查時,後續將有以下情況:

1)未獲置理或占⽤⼈堅決否認,將移送警察機關協查占⽤⼈

a.經警察機關查得占⽤⼈,占⽤⼈與⺠眾提供協尋資料相同,該案件將提供獎勵。

b.經警察機關查得占⽤⼈,占⽤⼈與⺠眾提供協尋資料不相同,該案件將不提供獎勵。

c.警察機關無法查得非占⽤⼈,亦無法確認遭檢舉之占⽤⼈確實占⽤該範圍國有⼟地,該案件將不提供獎勵。

2)經釐清非占⽤⼈(占⽤⼈仍不詳或占⽤⼈為其他⼈),該案件將不提供獎勵。

3)確認為占⽤⼈,該案件將提供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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