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流程
說明
1、受贈機關擬具接受捐贈財產案,應檢具捐贈者同意捐贈之意思表示文件及查明捐贈財產之基本資料(如型式、價值等)有無附有負擔,並說明其用途。
2、行政院及所屬財產管理機關為受贈者,循行政程序,報請主管機關通知財政部轉報行政院指定其主管機關。
3、行政院及所屬財產管理機關以外之受贈機關,除附有負擔者,仍需循行政程序報請指定主管機關外,業經行政院通案指定各受贈機關之主管機關,為受贈財產之主管機關,免再逐案報核(行政院101年1月20日院授財產接字第10130000541號函)
4、主管機關應指定管理機關辦理國有登記或確定其權屬之程序。
5、管理機關據以辦理登帳製卡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