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7年11月19日通案缺失函
附表1:國有財產自我檢核、主管機關複核及實地訪查未覈實辦理
附表2:國有財產未依規定實施盤點或盤點發現缺失未依規定處理
附表3:國有財產未依規定設置、填載帳卡或登記價值
附表4:國有珍貴不動產未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規定管理
附表5:國有不動產閒置、被占用或占用他機關經管國有不動產未依規定處理
附表6:國有不動產管理、使用及收益未依國有財產法等規定辦理
附表7:國有動產用途廢止仍堪用未依規定處理
附表8:國有智慧財產權未依規定處理
附表9:國有財產異動情形未依規定列報
附表10:國有宿舍未依規定管理
附表11:智慧財產權活化運用辦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