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資訊- 招標公告
投標單請列印完整,否則視為無效標。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金馬辦事處112年度招標第5批標租不動產資訊
公告日期:112年03月15日
開標日期:112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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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不動產標示
面積
(平方公尺)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 租約類別 租期
(年) 競標底價
(元) 投標保證金
(元) 使用限制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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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1
不動產標示
金門縣金城鎮小西門劃測段0240-0001地號
金門縣金城鎮小西門劃測段0052-0001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358.96
46.51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17.74
9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農業區
農業區、自然村專用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9,823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非屬基金財產
2.地上為小西門4-1號南方16M鐵皮屋、東南方31M貨櫃及東南方約22M圍籬、水泥地及雜草地(堆置雜物)。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土地以約計面積辦理標租,標租機關於簽訂契約前,會同得標人確認租賃範圍,並製成會勘紀錄。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租賃期限未達10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6.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7.標租土地之禁止用途詳見招標公告第5點。
8.得標人除有符合本投標須知第13點但書情形,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3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
9.本標號土地按建築基地現狀標租,自得標人簽訂租約所訂起租日起算二年內不得轉讓租賃權。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2
不動產標示
金門縣金寧鄉寧湖二劃測段0961-0001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07.97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39.12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農業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3,886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非屬基金財產
2.地上為頂埔下85號東南方雜草泥土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土地以約計面積辦理標租,標租機關於簽訂契約前,會同得標人確認租賃範圍,並製成會勘紀錄。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租賃期限未達10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6.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7.標租土地之禁止用途詳見招標公告第5點。
8.得標人除有符合本投標須知第13點但書情形,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3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3
不動產標示
金門縣金城鎮天后宮段0002-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513.46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92.26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廣場用地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203,433
投標保證金
(元)21,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非屬基金財產
2.地上為光前路83號北方約20公尺石板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土地以約計面積辦理標租,標租機關於簽訂契約前,會同得標人確認租賃範圍,並製成會勘紀錄。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標租不動產為公共設施用地,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6.標租不動產租賃期間,倘有公共、公用事業需求,標租機關得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7點規定,騰空收回部分標租不動產,並通知承租人變更租約。
7.廣場用地之使用應符合「金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土地使用規定,且以不妨礙廣場使用目的為原則。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8.標租土地之禁止用途詳見招標公告第5點。
9.得標人除有符合本投標須知第13點但書情形,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3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產署圖資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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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如對招標資訊尚有疑問,請電洽:(082)-372463分機103 陳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