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資訊- 招標公告
投標單請列印完整,否則視為無效標。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110年度招標第16批標租不動產資訊
公告日期:110年10月07日
開標日期:110年10月21日
-
標號
不動產標示
面積
(平方公尺)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 租約類別 租期
(年) 競標底價
(元) 投標保證金
(元) 使用限制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備註 -
-
標號
1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大安區復興段三小段0223-0001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復興段三小段0299-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復興段三小段02631-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7.00
3354.00
建物面積:111.62 ;附屬建物面積 :22.97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7.00
3354.00
建物面積:111.62; 附屬建物面積 :22.97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種商業區)
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種商業區)及第四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602,000
投標保證金
(元)61,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屬基金財產。
2. 建物門牌為復興南路一段259號7樓(鋼筋混凝土造14層樓房第7層,共有部分為2741建號,權利範圍為42/10000),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 本件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4.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5. 管理費約為46,800/年(未足一個月者按日計算),由承租人另行支付。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地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相關規約。
6.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7. 本案房屋採預約開放現場看屋,訂於 110年10月19日上午11點至12點開放看屋,請投標人逕赴現場查看租賃物。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2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大安區仁愛段二小段0298-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仁愛段二小段0298-0001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仁愛段二小段00474-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1306.00
762.00
230.20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1306.00
762.00
230.20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敦化南北路特定專用區(B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原屬第肆之壹種住宅區)
敦化南北路特定專用區(B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原屬第肆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1,339,200
投標保證金
(元)134,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屬基金財產。
2. 建物門牌為仁愛路四段343號13樓(鋼筋混凝土造15層樓房第13層),共有部分為5319建號,面積為1,043.75 m2,權利範圍為154/10000。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 本件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4.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5.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6. 管理費用約為94,500/年(未足一個月者按日計算),由承租人另行支付。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地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相關規約。
7. 本案房屋訂於110年10月19日下午14點至15點現場開放看屋,請投標人逕赴現場查看租賃物。
8. 本案房地經臺北市政府核准劃定為「臺北市大安區仁愛段二小段298地號等5筆土地為更新單元」,標租不動產租賃期間,倘因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不能達原租賃目的時,標租機關得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7點規定騰空收回標租不動產,並通知承租人變更租約或依第35點規定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3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中正區河堤段一小段0646-0000地號
臺北市中正區河堤段一小段00298-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123.00
84.36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123.00
84.36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三種住宅區,但是否在道路用地 (公共設施用地) (應依建築線或俟地籍測量分割後,再確定)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275,400
投標保證金
(元)28,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屬基金財產。
2. 建物門牌為金門街27巷1號4樓之1(加強磚造4層樓房第4層),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 本件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4.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無管理費。
5.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6. 本案房屋採預約開放現場看屋,訂於110年10月15日上午11點至12點開放看屋,請投標人逕赴現場查看租賃物。
7. 64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在標租不動產期間倘經確定為道路用地,有公共、公用事業需求,標租機關得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7點規定,騰空收回部分標租不動產,並通知承租人變更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4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中正區河堤段六小段0390-0000地號
臺北市中正區河堤段六小段0390-0001地號
臺北市中正區廈門街131巷3號 、3號2樓、3號3樓
面積
(平方公尺)670.00
2.00
建物面積: 694.81;附屬建物面積: 367.30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670.00
2.00
建物面積: 694.81;附屬建物面積: 367.30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三種住宅區
第二種商業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2,698,100
投標保證金
(元)270,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屬基金財產。
2. 建物門牌為廈門街131巷3號(鋼筋混凝土造3層樓房第1~3層)。現況為鋼筋混凝土造三層樓房(地下一層、頂樓加蓋遮雨棚)、磚造平房、遮雨棚、磚造圍牆內庭院(大樹數棵)及防火隔間隔等,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 租賃物坐落之國有土地範圍內防火隔間屬公共通行空間應保持暢通,不得堆放雜物或劃設得標人單獨使用空間等危害公共安全及通行等行為,且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4.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5.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6.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房地標租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
7. 本案房屋訂於110年10月15日下午14點至15點開放看屋,請投標人逕赴現場查看租賃物。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5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中正區公園段二小段0673-0000地號
臺北市中正區公園段二小段0674-0000地號
臺北市中正區公園段二小段0675-0000地號
臺北市中正區公園段二小段0676-0000地號
臺北市中正區公園段二小段01740-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224.00
20.00
19.00
216.00
302.56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24.00
20.00
19.00
216.00
302.56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四種商業區
第四種商業區
第四種商業區
第四種商業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1,355,100
投標保證金
(元)136,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屬基金財產。
2. 本案建物門牌為重慶南路一段49號11樓(鋼筋混凝土造11層樓房第11層),共有部分為1741建號,面積為120.86 m2,權利範圍為706/10000。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 本件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4.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管理費約為15,000/月(未足一個月者按日計算),由承租人另行支付。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地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相關規約。
5.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6. 本案房屋採預約開放現場看屋,訂於110年10月18日下午14點至15點開放看屋,請投標人逕赴現場查看租賃物。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6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二小段0355-0000地號
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二小段0358-0001地號
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二小段21611-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389.05
29.55
約344.84(含部分增建)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389.05
29.55
約344.84(含部分增建)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二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813,600
投標保證金
(元)82,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屬基金財產。
2. 建物門牌為行義路112巷11號(加強磚造2層樓房第1、2層、騎樓),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4.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5.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房地標租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6. 本案房屋訂於110年10月15日 上午10點至11點開放看屋,請投標人逕赴現場查看租賃物。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7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大安區辛亥段五小段0127-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30.00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17.00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保護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84,915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辛亥路三段284巷8號磚鐵皮造平房、水泥地(放置雜物及金爐)等,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8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中正區河堤段六小段0079-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0.00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10.00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三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339,300
投標保證金
(元)34,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廈門街123巷69弄8號旁鐵皮搭棚等(地上物為私人所有),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5. 本案國有土地經臺北市政府98年9月4日公告「劃定臺北市中正區河堤段六小段10地號等25筆土地為更新單元」,有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件進度,請投標人逕洽臺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查詢。倘因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不能達原租賃目的時,標租機關得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7點規定騰空收回標租不動產,並通知承租人變更租約或依第35點規定終止租約。
6.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9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文山區政大段三小段0366-0001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51.00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9.00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二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20,655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新光路一段159巷16號附近水泥地等,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10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內湖區東湖段五小段0403-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5672.00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165.00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保護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81,675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安泰街114巷52號磚造平房、鐵架搭房(鴿舍)等(地上物為私人所有)。租賃土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11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北投區大屯段二小段0399-0005地號
臺北市北投區大屯段二小段0399-0003地號
臺北市北投區大屯段二小段0399-0006地號
臺北市北投區大屯段二小段0400-0004地號
臺北市北投區大屯段二小段0400-0006地號
臺北市北投區大屯段二小段0400-0007地號
臺北市北投區大屯段二小段0400-0008地號
臺北市北投區大屯段二小段0403-0003地號
臺北市北投區大屯段二小段0399-0004地號
臺北市北投區大屯段二小段0403-0004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0.26
26.41
22.83
31.47
0.19
5.77
4.41
0.72
22.74
3.24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0.26
26.41
22.83
31.47
0.19
5.77
4.41
0.72
22.74
3.24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保護區
保護區
保護區
保護區
保護區
保護區
保護區
保護區
保護區
保護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520,556
投標保證金
(元)53,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西園街14號附近水泥地(停放車輛)及28號種植作物、水泥地(停放車輛)、階梯及圍牆(樹籬)等,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或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12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北投區奇岩段三小段0312-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67.00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42.00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三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738,990
投標保證金
(元)74,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公館路292巷16號附近水泥地(停放車輛)及花圃等,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或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13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北投區湖山段二小段0539-0000地號
臺北市北投區湖山段二小段0541-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573.80
1503.24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25.00
約282.00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保護區
保護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102,231
投標保證金
(元)11,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紗帽路38-6號鐵皮平房、搭棚、駁崁及庭院等,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或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14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北投區新民段二小段0125-0004地號
臺北市北投區新民段三小段0004-0000地號
臺北市北投區新民段三小段0004-0001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48.52
124.11
167.89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42.52
約97.11
約92.89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二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2,636,777
投標保證金
(元)264,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宜山路17號附近圍牆內雜草地等,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或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5.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15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林口區瑞樹坑段瑞樹坑小段0016-001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4336.00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2324.00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保護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543,816
投標保證金
(元)55,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瑞樹坑52號之2附近鐵皮平房、水泥地及雜草泥土地部分區域放置廢棄輪胎(地上物為私人所有),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16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新店區安康段0864-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357.07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75.00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農業區 (附帶條件:請參閱備註)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121,500
投標保證金
(元)13,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安康路一段263巷38號附近水泥空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惟仍須依地方政府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辦理。
5. 本案土地位於88年12月17日「變更新店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範圍內,使用分區農業區,並附帶條件略以:由新北市政府評估區段徵收可行性,倘確屬具體可行者,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倘經評估確有執行困難者,應另循行政程序報請行政院核示具體整體開發方式及計畫內容後,納入計畫書中規定。附帶條件詳細內容請投標人逕向新北市政府查明,標租不動產租賃期間,倘因辦理區段徵收土地開發而不能達原租賃目的使用時,標租機關得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7點規定,騰空收回標租不動產,並通知承租人變更租約或依第35點規定,終止租約。
6.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17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石碇區大溪墘段大湖格小段0103-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0446.00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459.00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20,655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大湖格19之1號磚及鐵皮搭建平房、庭院、道路(地上物為私人所有),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18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板橋區新興段1164-0004地號
新北市板橋區新興段1164-001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5.00
318.00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5.00
約10.00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住宅區
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214,650
投標保證金
(元)22,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備註
1. 地上為南雅西路一段134之1號柏油地面上有搭棚、停放車輛,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停標日期:110年10月20日
停標公告 -
標號
19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汐止區福興段2842-0000地號
新北市汐止區福興段2844-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9.66
51.34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15.66
約50.34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35,640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民權街二段35號附近水泥地(放置雜物)及雜草地(放置盆栽及雜物),地上堆置物品為私人所有,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5. 本案2842、2844地號土地部分位於橫科溪排水設施範圍內,得標人對土地之使用不得侵入現有河道以免影響通洪。倘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危險地區,或通知應收回時,出租機關得終止租約。
6.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20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汐止區環河段1298-0000地號
新北市汐止區環河段1304-0000地號
新北市汐止區環河段1305-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30.46
94.72
21.40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30.46
94.72
21.40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乙種工業區
道路用地
乙種工業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639,822
投標保證金
(元)64,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備註
1. 地上為福德二路375號附近柏油地、部分雜草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5. 本案1304地號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部分為道路用地。標租不動產租賃期間,倘有公共、公用事業需求,標租機關得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7點規定,騰空收回部分標租不動產,並通知承租人變更租約。
6.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停標日期:110年10月20日
停標公告
-
備註:如對招標資訊尚有疑問,請電洽:02-27814750#1410 黃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