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資訊- 招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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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109年度招標第22批標租不動產資訊
公告日期:109年12月31日
開標日期:110年01月14日
-
標號
不動產標示
面積
(平方公尺)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 租約類別 租期
(年) 競標底價
(元) 投標保證金
(元) 使用限制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備註 -
-
標號
1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大安區龍泉段二小段0186-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龍泉段二小段00665-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172
102.52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172
102.52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三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483,600
投標保證金
(元)49,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屬基金財產。
2. 建物門牌為泰順街16巷32號(鋼筋混凝土造四層樓房之第一層;一樓鐵皮屋、採光罩、庭院為共用範圍),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 本案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4.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5.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6. 本案房屋採預約開放現場看屋,訂於110年1月11日下午14點30分至15點30分開放看屋,請投標人逕赴現場查看租賃物。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2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大安區龍泉段三小段0243-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龍泉段三小段00640-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97
124.40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97
124.40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圖規定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種商業區)及第三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769,200
投標保證金
(元)77,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屬基金財產。
2. 建物門牌為羅斯福路3段17巷6號(鋼筋混凝土造四層樓房之第一層、第二層及未登記之地下一層空間為租賃範圍(總使用面積約為180.08平方公尺);一樓雨遮、水泥地及樓梯空間為共用範圍),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 本案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4.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5.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6. 本案房屋採預約開放現場看屋,訂於110年1月12日下午14點30分至15點30分開放看屋,請投標人逕赴現場查看租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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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3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大安區龍泉段三小段0243-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龍泉段三小段01826-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97
118.15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97
118.15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圖規定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種商業區)及第三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525,400
投標保證金
(元)53,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屬基金財產。
2. 建物門牌為羅斯福路3段17巷6之1號(鋼筋混凝土造四層樓房之第三層、第四層;一樓雨遮、水泥地樓梯空間為共用範圍,總使用面積約131.64平方公尺),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 本案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4.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5.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6. 本案房屋採預約開放現場看屋,訂於110年1月12日下午14點30分至15點30分開放看屋,請投標人逕赴現場查看租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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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4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大安區仁愛段二小段0298-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仁愛段二小段0298-0001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仁愛段二小段00474-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1306
762
230.20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1306
762
230.20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敦化南北路特定專用區(B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原屬第肆之壹種住宅區)
敦化南北路特定專用區(B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原屬第肆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1,775,500
投標保證金
(元)178,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屬基金財產。
2. 建物門牌為仁愛路四段343號13樓,共有部分為5319建號,權利範圍為154/10000。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 本件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4.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5.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6. 管理費用約為94,500/年(未足一個月者按日計算),由承租人另行支付。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地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相關規約。
7. 本案房屋訂於110年1月 6日下午 14點30分至15點30分開放看屋,請投標人逕赴現場查看租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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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5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大安區復興段三小段0223-0001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復興段三小段0299-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復興段三小段02631-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7
3354
134.59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7
3354
134.59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種商業區)
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種商業區)及第四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700,500
投標保證金
(元)71,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屬基金財產。
2. 建物門牌為復興南路一段259號7樓(共有部分為2741建號,權利範圍為42/10000),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 本件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4.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5. 管理費約為46,800/年(未足一個月者按日計算) ,由承租人另行支付。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地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相關規約。
6.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7. 本案房屋採預約開放現場看屋,訂於110年1月7日下午14點30分至15點30分開放看屋,請投標人逕赴現場查看租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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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6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中正區河堤段一小段0646-0000地號
臺北市中正區河堤段一小段00298-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123
84.36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123
84.36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三種住宅區,但是否在道路用地 (公共設施用地) (應依建築線或俟地籍測量分割後,再確定)
租約類別
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365,400
投標保證金
(元)37,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屬基金財產。
2. 建物門牌為金門街27巷1號4樓之1,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 本件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4.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無管理費。
5.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6. 本案房屋採預約開放現場看屋,訂於110年1月6日下午14點30分至15點30分開放看屋,請投標人逕赴現場查看租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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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7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中正區河堤段六小段0390-0000地號
臺北市中正區河堤段六小段0390-0001地號
臺北市中正區河堤段六小段A1244-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670
2
1062.11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670
2
1062.11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三種住宅區
第二種商業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3,084,500
投標保證金
(元)309,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屬基金財產。
2. 建物門牌為廈門街131巷3號。現況為鋼筋混凝土造三層樓房、磚造平房、遮雨棚、磚造圍牆內庭院(大樹數棵)及防火隔間隔等,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 租賃物坐落之國有土地範圍內防火隔間屬公共通行空間應保持暢通,不得堆放雜物或劃設得標人單獨使用空間等危害公共安全及通行等行為,且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4.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5.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6.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房地標租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
7. 本案房屋訂於110年1月8日下午14點30分至15點30分開放看屋,請投標人逕赴現場查看租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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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8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內湖區石潭段三小段0439-0001地號
臺北市內湖區石潭段三小段0441-0000地號
臺北市內湖區石潭段三小段0441-0001地號
臺北市內湖區石潭段三小段0443-0000地號
臺北市內湖區石潭段三小段0443-0001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94.96
11.30
13.55
5.13
18.01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194.96
11.30
13.55
5.13
18.01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第二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2,131,886
投標保證金
(元)214,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屬基金財產。
2. 地上為成功路二段115 巷1 弄26 號附近泥土及水泥地等,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或補償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 439-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公共設施用地。標租不動產租賃期間,倘有公共、公用事業需要,標租機關得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7點規定,騰空收回部分標租不動產,並通知承租人變更租約。
6.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惟仍須依地方政府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規範辦理。
7.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8.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9.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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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9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段0028-0015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51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151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住宅用地(民生社區特定專用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10,024,135
投標保證金
(元)1,003,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屬基金財產。
2. 地上為民權東路五段12號旁鐵皮圍籬內雜草地等(部分上方為鄰房之雨遮、冷氣),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 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惟仍須依地方政府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規範辦理。
6.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
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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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10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士林區至善段六小段0141-0002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13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113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二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3,955,000
投標保證金
(元)396,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屬基金財產。
2. 地上為故宮路59號圍籬內水泥地及雜草地等,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 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6.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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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11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段四小段0298-0001地號
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段四小段0298-0002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238.85
91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165.45(編號2、3)
約21.71(編號2)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公園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公園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9,441,625
投標保證金
(元)945,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渭水路16號旁圍籬內水泥地、2樓塑膠遮棚等(地上物為私人所有),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或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惟仍須依地方政府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規範辦理。
5. 標租不動產租賃期間,倘有公共、公用事業需求,標租機關得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7點規定,騰空收回部分標租不動產,並通知承租人變更租約。
6.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送標租機關。(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12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南港區南港段一小段0970-0000地號
臺北市南港區南港段一小段0971-0000地號
臺北市南港區南港段一小段0973-0008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40
579
90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40
約430(編號2)
約77(編號1)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策略型工業區(不得作住宅使用)
策略型工業區(不得作住宅使用)
策略型工業區(不得作住宅使用)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7,335,270
投標保證金
(元)734,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重陽路421號倉庫、廠房、水泥地(廠區)等(地上物為私人所有),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惟仍須依地方政府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規範辦理。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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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13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南港區南港段一小段0437-0000地號
臺北市南港區南港段一小段0438-0000地號
臺北市南港區南港段一小段0439-0002地號
臺北市南港區南港段一小段0440-0000地號
臺北市南港區南港段一小段0928-0005地號
臺北市南港區南港段一小段0929-0002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75.4
26.8
1.5
62.5
52.6
47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175.4
26.8
1.5
62.5
52.6
47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策略型工業區(不得作住宅使用)
策略型工業區(不得作住宅使用)
策略型工業區(不得作住宅使用)
策略型工業區(不得作住宅使用)
策略型工業區(不得作住宅使用)
策略型工業區(不得作住宅使用)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4,905,378
投標保證金
(元)491,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重陽路477、479號附近植栽等(地上物為私人所有),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惟仍須依地方政府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規範辦理。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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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14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信義區吳興段三小段0828-0002地號
臺北市信義區吳興段三小段0834-0003地號
臺北市信義區吳興段三小段0848-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306
26
38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16.7(編號5)
約5.5(編號2、4)
約17.9(編號2)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三種住宅區
第三種住宅區
第三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858,942
投標保證金
(元)86,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吳興街600巷100弄22號附近水泥地等,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或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惟仍須依地方政府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規範辦理。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送標租機關。(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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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15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北投區大屯段三小段0422-0000地號
臺北市北投區大屯段三小段0423-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77.67
215.24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77.67
215.24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保護區
保護區
租約類別
農作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6,588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
使用限制
詳國有土地(農作、畜牧、養殖)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復興三路91巷2弄5號後泥土地等(棄耕菜園),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或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農作地標租之土地租金以全年收穫總量乘以正產物單價乘以250‰計收。
4. 標租不動產租賃期間,倘有公共、公用事業需求,標租機關得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7點規定,騰空收回部分標租不動產,並通知承租人變更租約。
5. 承租人於租賃土地修建、增建、改建、新建相關農業設施,應先向標租機關申請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憑以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容許使用,並依建築管理及水土保持等有關規定辦理。
6.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土地(農作、畜牧、養殖)標租租賃契約書第8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土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除經標租機關同意外,不得擅自將租賃土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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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16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四小段0079-0000地號
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四小段0180-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608.51
1,591.32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45(編號5)
約159(編號9、10、11)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保護區
保護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183,600
投標保證金
(元)19,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行義路137巷2號附近水泥地停放車輛、137巷1弄2號附近木造平房、二層樓房及搭棚、附近雜草林,部分設置蜂箱等(地上物為私人所有),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或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5.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惟仍須依地方政府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規範辦理。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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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17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新莊區化成段0165-0001地號
新北市新莊區化成段0167-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27.99
539.06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7.99
539.06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乙種工業區
乙種工業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8,449,045
投標保證金
(元)845,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化成路113巷15號附近圍籬內水泥空地、空地等(上有樹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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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18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新莊區民安段0339-0000地號
新北市新莊區民安段0340-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43.76
123.95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8.5(編號3)
約86.95(編號1)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道路用地
乙種工業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506,840
投標保證金
(元)51,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民安路385號附近空地(堆放雜物及停放車輛) 等,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標租不動產租賃期間,倘有公共、公用事業需求,標租機關得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7點規定,騰空收回部分標租不動產,並通知承租人變更租約。
5.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惟仍須依地方政府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規範辦理。
6.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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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19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林口區國宅段0029-0004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33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133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二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855,855
投標保證金
(元)86,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忠孝路504巷7號附近水泥地(停放車輛)、泥土地(上有樹木、堆置雜物)等。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惟仍須依地方政府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規範辦理。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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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20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平溪區石底段平溪子小段0228-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35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35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森林區交通用地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1,890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三坑43號附近水泥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標租不動產租賃期間,倘有公共、公用事業需求,標租機關得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7點規定,騰空收回部分標租不動產,並通知承租人變更租約。
5.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惟仍須依地方政府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規範辦理。
6.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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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21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萬里區中萬里加投段粗坑子小段0039-0012地號
新北市萬里區中萬里加投段粗坑子小段0039-0013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4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16(編號2)
4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山坡地保育區暫未編定
山坡地保育區交通用地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3,216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本案土地現況為太和10之2號附近水泥地(部分雜草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5. 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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