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資訊- 招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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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桃園辦事處115年度招標第1批標租不動產資訊
公告日期:115年01月28日
開標日期:115年02月12日
-
標號
不動產標示
面積
(平方公尺)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 租約類別 租期
(年) 競標底價
(元) 投標保證金
(元) 使用限制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備註 -
-
標號
1
不動產標示
桃園市桃園區國強段0858-0000地號
桃園市桃園區國強段0874-0002地號
桃園市桃園區國強段0845-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20.64
42.14
141.98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0.64
42.14
141.98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二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3,070,527
投標保證金
(元)308,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地上為國信街115之1號附近雜草地、樹木 ,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或補償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5.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得標人應繳納之金額包含訂約權利金、年租金及履約保證金,請詳閱投標須知。另訂約權利金及年租金不予退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2
不動產標示
桃園市桃園區中埔段0685-0001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83.00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31.00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731,600
投標保證金
(元)74,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地上為中埔二街160號附近鐵絲網圍籬、水泥及柏油地面,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或補償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5.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得標人應繳納之金額包含訂約權利金、年租金及履約保證金,請詳閱投標須知。另訂約權利金及年租金不予退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3
不動產標示
桃園市楊梅區和平段1507-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69.15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142.00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特定農業區 / 水利用地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10原列標底價
(元)48,280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備註
1.地上為和平路87巷104弄25號附近雜草地窪地。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5.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得標人應繳納之金額包含訂約權利金、年租金及履約保證金,請詳閱投標須知。另訂約權利金及年租金不予退還。
8.本案為袋地,與公路無聯絡。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停標日期:115年02月04日
停標公告 -
標號
4
不動產標示
桃園市中壢區仁祥段1093-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58.59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158.59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999,117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地上為華安二街151號附近圍牆及圍籬內雜草地及附近農作,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或補償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5.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得標人應繳納之金額包含訂約權利金、年租金及履約保證金,請詳閱投標須知。另訂約權利金及年租金不予退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5
不動產標示
桃園市龜山區下湖段0840-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5056.39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1320.39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農業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10原列標底價
(元)1,188,351
投標保證金
(元)119,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地上為下湖街323號附近鐵絲圍籬及鐵皮圍籬內水泥柏油地。地上物之騰空、拆遷或補償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5.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得標人應繳納之金額包含訂約權利金、年租金及履約保證金,請詳閱投標須知。另訂約權利金及年租金不予退還。
8.本案為袋地,與公路無聯絡。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6
不動產標示
桃園市八德區大福段0342-0000地號
桃園市八德區大福段0343-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47.08
44.73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47.08
44.73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一種住宅區
第一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679,394
投標保證金
(元)68,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地上為力行街217巷41號附近鐵絲圍籬內外茲生雜草之水泥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或補償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5.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得標人應繳納之金額包含訂約權利金、年租金及履約保證金,請詳閱投標須知。另訂約權利金及年租金不予退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7
不動產標示
桃園市蘆竹區福山段1515-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6.08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16.08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保護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10原列標底價
(元)5,628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地上為埤腳街156號附近雜草林,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或補償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5.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得標人應繳納之金額包含訂約權利金、年租金及履約保證金,請詳閱投標須知。另訂約權利金及年租金不予退還。
8.案為袋地,與公路無聯絡。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8
不動產標示
桃園市平鎮區東陵段0361-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007.83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1007.83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一般農業區/水利用地
租約類別
農作地租期
(年)10原列標底價
(元)32,320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
使用限制
詳國有土地(農作、畜牧、養殖)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地上為平東路694號附近雜草林,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或補償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土地年租金按地方政府公告最近一期正產物收穫總量折算代金千分之二百五十乘以出租年期。
4.承租人於租賃土地修建、增建、改建、新建相關農業設施,應先向標租機關申請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憑以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容許使用,並依建築管理及水土保持等有關規定辦理。
5.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6.得標人應繳納之金額包含訂約權利金、年租金及履約保證金,請詳閱投標須知。另訂約權利金及年租金不予退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9
不動產標示
桃園市八德區白鷺段1017-0001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629.76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629.76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農業區
租約類別
農作地租期
(年)10原列標底價
(元)20,160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
使用限制
詳國有土地(農作、畜牧、養殖)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地上為合興二街118號附近圍牆內雜草林山坡地。地上物之騰空、拆遷或補償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土地年租金按地方政府公告最近一期正產物收穫總量折算代金千分之二百五十乘以出租年期。
4.承租人於租賃土地修建、增建、改建、新建相關農業設施,應先向標租機關申請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憑以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容許使用,並依建築管理及水土保持等有關規定辦理。
5.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6.得標人應繳納之金額包含訂約權利金、年租金及履約保證金,請詳閱投標須知。另訂約權利金及年租金不予退還。
7.本案無連接道路。本案土地為基金財產。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10
不動產標示
桃園市大園區中園段0094-0000地號
桃園市大園區中園段0095-0000地號
桃園市大園區中園段0096-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76.01
118.87
57.79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44.01
118.87
約42.00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商業區
住宅區
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1,790,145
投標保證金
(元)18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地上為中山南路52巷5及8號附近圍籬(本處設置)內水泥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或補償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5.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得標人應繳納之金額包含訂約權利金、年租金及履約保證金,請詳閱投標須知。另訂約權利金及年租金不予退還。
8.本案94、95地號土地為基金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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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如對招標資訊尚有疑問,請電洽:03-3379156#214 邱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