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資訊- 招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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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115年度招標第18批標租不動產資訊
公告日期:115年09月30日
開標日期:115年10月16日
-
標號
不動產標示
面積
(平方公尺)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 租約類別 租期
(年) 競標底價
(元) 投標保證金
(元) 使用限制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備註 -
-
標號
1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0-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1-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716-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926
201
369.49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8.77
6.24
369.49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種商業區)。
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參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5,623,485
投標保證金
(元)563,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建物門牌為忠孝東路三段282號12樓,共有部分5868建號,面積7,593.82m2,權利範圍223/10000、5870建號,面積2,422.35 m2,權利範圍399/10000 (含停車位編號B5-62、B5-63號)。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本件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3.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4. 管理費(含車位)約為40,440元/月,實際依管理委員會通知為準並由承租人另行支付。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地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相關規約。
5.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另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6. 租賃期限屆滿前承租人有意續租時,得以書面申請換約續租。
7. 倘承租人於租賃期間變更使用執照用途,應於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變更回原使用執照用途。
8. 本案房屋採預約開放,訂於115年10月13日下午3點至4點開放看屋,請投標人於前1日下午5時前通知本分署辦理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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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2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0-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1-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717-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926
201
373.3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9.1
6.32
373.3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種商業區)。
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參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5,660,333
投標保證金
(元)567,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建物門牌為忠孝東路三段282號13樓,共有部分5868建號,面積7,593.82m2,權利範圍228/10000、5870建號,面積2,422.35 m2,權利範圍403/10000 (含停車位編號B5-53、B5-56號)。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本件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3.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4. 管理費(含車位)約為40,809元/月,實際依管理委員會通知為準並由承租人另行支付。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地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相關規約。
5.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另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6. 租賃期限屆滿前承租人有意續租時,得以書面申請換約續租。
7. 倘承租人於租賃期間變更使用執照用途,應於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變更回原使用執照用途。
8. 看屋事宜同第1標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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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3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0-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1-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718-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926
201
366.92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8.63
6.21
366.92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種商業區)。
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參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5,625,031
投標保證金
(元)563,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建物門牌為忠孝東路三段282號14樓,共有部分5868建號,面積7,593.82m2,權利範圍226/10000、5870建號,面積2,422.35 m2,權利範圍397/10000 (含停車位編號B5-57、B5-58號)。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本件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3.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4. 管理費(含車位)約為40,187元/月,實際依管理委員會通知為準並由承租人另行支付。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地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相關規約。
5.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另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6. 租賃期限屆滿前承租人有意續租時,得以書面申請換約續租。
7. 倘承租人於租賃期間變更使用執照用途,應於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變更回原使用執照用途。
8. 看屋事宜同第1標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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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4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0-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1-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719-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926
201
373.51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9.07
6.31
373.51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種商業區)。
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參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5,653,323
投標保證金
(元)566,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建物門牌為忠孝東路三段282號15樓,共有部分5868建號,面積7,593.82m2,權利範圍224/10000、5870建號,面積2,422.35 m2,權利範圍404/10000 (含停車位編號B5-66、B5-67號)。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本件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3.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4. 管理費(含車位)約為40,838元/月,實際依管理委員會通知為準並由承租人另行支付。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地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相關規約。
5.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另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6. 租賃期限屆滿前承租人有意續租時,得以書面申請換約續租。
7. 倘承租人於租賃期間變更使用執照用途,應於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變更回原使用執照用途。
8. 看屋事宜同第1標號。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5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0-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1-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720-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926
201
372.7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9.07
6.31
372.7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種商業區)。
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參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5,653,333
投標保證金
(元)566,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建物門牌為忠孝東路三段282號16樓,共有部分5868建號,面積7,593.82m2,權利範圍228/10000、5870建號,面積2,422.35 m2,權利範圍403/10000 (含停車位編號B5-59、B5-60號)。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本件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3.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4. 管理費(含車位)約為40,767元/月,實際依管理委員會通知為準並由承租人另行支付。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地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相關規約。
5.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另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6. 租賃期限屆滿前承租人有意續租時,得以書面申請換約續租。
7. 倘承租人於租賃期間變更使用執照用途,應於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變更回原使用執照用途。
8. 看屋事宜同第1標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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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6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0-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1-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721-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926
201
373.3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9.10
6.32
373.3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種商業區)。
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參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5,660,333
投標保證金
(元)567,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建物門牌為忠孝東路三段282號17樓,共有部分5868建號,面積7,593.82m2,權利範圍228/10000、5870建號,面積2,422.35 m2,權利範圍403/10000 (含停車位編號B5-45、B5-46號)。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本件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3.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4. 管理費(含車位)約為40,809元/月,實際依管理委員會通知為準並由承租人另行支付。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地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相關規約。
5.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另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6. 租賃期限屆滿前承租人有意續租時,得以書面申請換約續租。
7. 倘承租人於租賃期間變更使用執照用途,應於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變更回原使用執照用途。
8. 看屋事宜同第1標號。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7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0-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1-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722-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926
201
372.75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9.07
6.31
372.75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種商業區)。
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參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5,653,873
投標保證金
(元)566,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建物門牌為忠孝東路三段282號18樓,共有部分5868建號,面積7,593.82m2,權利範圍228/10000、5870建號,面積2,422.35 m2,權利範圍403/10000 (含停車位編號B5-51、B5-52號)。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本件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3.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4. 管理費(含車位)約為40,772元/月,實際依管理委員會通知為準並由承租人另行支付。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地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相關規約。
5.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另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6. 租賃期限屆滿前承租人有意續租時,得以書面申請換約續租。
7. 倘承租人於租賃期間變更使用執照用途,應於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變更回原使用執照用途。
8. 看屋事宜同第1標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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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8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0-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1-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723-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926
201
370.3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8.83
6.26
370.3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種商業區)。
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參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5,635,986
投標保證金
(元)564,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建物門牌為忠孝東路三段282號19樓,共有部分5868建號,面積7,593.82m2,權利範圍223/10000、5870建號,面積2,422.35 m2,權利範圍400/10000 (含停車位編號B5-64、B5-65號)。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本件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3.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4. 管理費(含車位)約為40,510元/月,實際依管理委員會通知為準並由承租人另行支付。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地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相關規約。
5.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另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6. 租賃期限屆滿前承租人有意續租時,得以書面申請換約續租。
7. 倘承租人於租賃期間變更使用執照用途,應於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變更回原使用執照用途。
8. 看屋事宜同第1標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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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9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0-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1-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724-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926
201
253.18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0.17
4.38
253.18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種商業區)。
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參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3,948,101
投標保證金
(元)395,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建物門牌為忠孝東路三段282號20樓,共有部分5868建號,面積7,593.82m2,權利範圍182/10000、5870建號,面積2,422.35 m2,權利範圍274/10000 (含停車位編號B5-49、B5-50號)。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本件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3.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4. 管理費(含車位)約為28,612元/月,實際依管理委員會通知為準並由承租人另行支付。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地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相關規約。
5.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另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6. 租賃期限屆滿前承租人有意續租時,得以書面申請換約續租。
7. 倘承租人於租賃期間變更使用執照用途,應於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變更回原使用執照用途。
8. 看屋事宜同第1標號。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10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0-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725-000建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1-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926
112.48
201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9.07
112.48
1.97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種商業區)。
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參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1,709,600
投標保證金
(元)171,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建物門牌為忠孝東路三段282號20樓之1,共有部分5868建號,面積7,593.82m2,權利範圍88/10000、5870建號,面積2,422.35 m2,權利範圍122/10000 (含停車位編號B5-61號)。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本件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3.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4. 管理費(含車位)約為12,873元/月,實際依管理委員會通知為準並由承租人另行支付。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地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相關規約。
5.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另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6. 租賃期限屆滿前承租人有意續租時,得以書面申請換約續租。
7. 倘承租人於租賃期間變更使用執照用途,應於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變更回原使用執照用途。
8. 看屋事宜同第1標號。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11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0-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1-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726-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926
201
286.99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2.67
4.92
286.99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種商業區)。
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參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4,451,482
投標保證金
(元)446,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建物門牌為忠孝東路三段282號21樓,共有部分5868建號,面積7,593.82m2,權利範圍194/10000、5870建號,面積2,422.35 m2,權利範圍310/10000 (含停車位編號B4-77、B4-78號)。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本件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3.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4. 管理費(含車位)約為32,049元/月,實際依管理委員會通知為準並由承租人另行支付。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地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相關規約。
5.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另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6. 租賃期限屆滿前承租人有意續租時,得以書面申請換約續租。
7. 倘承租人於租賃期間變更使用執照用途,應於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變更回原使用執照用途。
8. 看屋事宜同第1標號。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12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0-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1-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727-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926
201
79.25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6.61
1.44
79.25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種商業區)。
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參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1,243,400
投標保證金
(元)125,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建物門牌為忠孝東路三段282號21樓之1,共有部分5868建號,面積7,593.82m2,權利範圍77/10000、5870建號,面積2,422.35 m2,權利範圍86/10000 (含停車位編號B5-47號)。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本件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3.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4. 管理費(含車位)約為9,525元 /月,實際依管理委員會通知為準並由承租人另行支付。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地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相關規約。
5.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另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6. 租賃期限屆滿前承租人有意續租時,得以書面申請換約續租。
7. 倘承租人於租賃期間變更使用執照用途,應於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變更回原使用執照用途。
8. 看屋事宜同第1標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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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13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0-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1-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728-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926
201
372.75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9.76
6.46
372.75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種商業區)。
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參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5,796,762
投標保證金
(元)580,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建物門牌為忠孝東路三段282號22樓,共有部分5868建號,面積7,593.82m2,權利範圍274/10000、5870建號,面積2,422.35 m2,權利範圍403/10000 (含停車位編號B4-86、B4-87、B4-88號)。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本件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3.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4. 管理費(含車位)約為42,272元/月,實際依管理委員會通知為準並由承租人另行支付。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地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相關規約。
5.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另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6. 租賃期限屆滿前承租人有意續租時,得以書面申請換約續租。
7. 倘承租人於租賃期間變更使用執照用途,應於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變更回原使用執照用途。
8. 看屋事宜同第1標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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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14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0-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1-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729-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926
201
370.3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9.63
6.43
370.3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種商業區)。
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參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5,803,499
投標保證金
(元)581,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建物門牌為忠孝東路三段282號23樓,共有部分5868建號,面積7,593.82m2,權利範圍277/10000、5870建號,面積2,422.35 m2,權利範圍400/10000 (含停車位編號B4-79、B4-80、B4-81號)。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本件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3.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4. 管理費(含車位)約為42,010元/月,實際依管理委員會通知為準並由承租人另行支付。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地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相關規約。
5.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另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6. 租賃期限屆滿前承租人有意續租時,得以書面申請換約續租。
7. 倘承租人於租賃期間變更使用執照用途,應於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變更回原使用執照用途。
8. 看屋事宜同第1標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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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15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0-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1-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730-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926
201
372.7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9.82
6.47
372.7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種商業區)。
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參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5,808,644
投標保證金
(元)581,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建物門牌為忠孝東路三段282號24樓,共有部分5868建號,面積7,593.82m2,權利範圍278/10000、5870建號,面積2,422.35 m2,權利範圍403/10000 (含停車位編號B4-82、B4-83、B4-84號)。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本件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3.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4. 管理費(含車位)約為42,267元/月,實際依管理委員會通知為準並由承租人另行支付。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地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相關規約。
5.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另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6. 租賃期限屆滿前承租人有意續租時,得以書面申請換約續租。
7. 倘承租人於租賃期間變更使用執照用途,應於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變更回原使用執照用途。
8. 看屋事宜同第1標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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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16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0-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1-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731-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926
201
373.3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9.85
6.48
373.3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種商業區)。
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參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5,815,645
投標保證金
(元)582,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建物門牌為忠孝東路三段282號25樓,共有部分5868建號,面積7,593.82m2,權利範圍278/10000、5870建號,面積2,422.35 m2,權利範圍403/10000 (含停車位編號B4-74、B4-75、B4-76號)。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本件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3.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4. 管理費(含車位)約為42,309元/月,實際依管理委員會通知為準並由承租人另行支付。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地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相關規約。
5.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另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6. 租賃期限屆滿前承租人有意續租時,得以書面申請換約續租。
7. 倘承租人於租賃期間變更使用執照用途,應於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變更回原使用執照用途。
8. 看屋事宜同第1標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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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17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0-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1-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732-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926
201
372.75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9.76
6.46
372.75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種商業區)。
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參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5,796,762
投標保證金
(元)580,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建物門牌為忠孝東路三段282號26樓,共有部分5868建號,面積7,593.82m2,權利範圍274/10000、5870建號,面積2,422.35 m2,權利範圍403/10000 (含停車位編號B4-71、B4-72、B4-73號)。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本件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3.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4. 管理費(含車位)約為42,272元/月,實際依管理委員會通知為準並由承租人另行支付。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地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相關規約。
5.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另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6. 租賃期限屆滿前承租人有意續租時,得以書面申請換約續租。
7. 倘承租人於租賃期間變更使用執照用途,應於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變更回原使用執照用途。
8. 看屋事宜同第1標號。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18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0-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1-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733-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926
201
373.51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9.88
6.48
373.51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種商業區)。
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參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5,820,956
投標保證金
(元)583,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建物門牌為忠孝東路三段282號27樓,共有部分5868建號,面積7,593.82m2,權利範圍278/10000、5870建號,面積2,422.35 m2,權利範圍404/10000 (含停車位編號B4-68、B4-69、B4-70號)。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本件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3.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4. 管理費(含車位)約為42,338元/月,實際依管理委員會通知為準並由承租人另行支付。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地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相關規約。
5.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另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6. 租賃期限屆滿前承租人有意續租時,得以書面申請換約續租。
7. 倘承租人於租賃期間變更使用執照用途,應於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變更回原使用執照用途。
8. 看屋事宜同第1標號。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19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0-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1-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734-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926
201
372.7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9.76
6.46
372.7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種商業區)。
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參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5,836,600
投標保證金
(元)584,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建物門牌為忠孝東路三段282號28樓,共有部分5868建號,面積7,593.82m2,權利範圍274/10000、5870建號,面積2,422.35 m2,權利範圍403/10000 (含停車位編號B3-107、B3-108、B4-85號)。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本件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3.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4. 管理費(含車位)約為42,267元/月,實際依管理委員會通知為準並由承租人另行支付。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地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相關規約。
5.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另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6. 租賃期限屆滿前承租人有意續租時,得以書面申請換約續租。
7. 倘承租人於租賃期間變更使用執照用途,應於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變更回原使用執照用途。
8. 看屋事宜同第1標號。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20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0-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1-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735-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926
201
373.3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9.85
6.48
373.3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種商業區)。
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參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5,879,500
投標保證金
(元)588,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建物門牌為忠孝東路三段282號29樓,共有部分5868建號,面積7,593.82m2,權利範圍278/10000、5870建號,面積2,422.35 m2,權利範圍403/10000 (含停車位編號B3-95、B3-105、B3-106號)。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本件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3.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4. 管理費(含車位)約為42,309元/月,實際依管理委員會通知為準並由承租人另行支付。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地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相關規約。
5.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另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6. 租賃期限屆滿前承租人有意續租時,得以書面申請換約續租。
7. 倘承租人於租賃期間變更使用執照用途,應於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變更回原使用執照用途。
8. 看屋事宜同第1標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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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21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大安區金華段一小段00343-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163.61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163.61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859,400
投標保證金
(元)86,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建物門牌為永康街37巷35號(鋼筋混凝土造6層樓房之第1層)。租賃物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本案房屋屬區分所有建物,並就坐落之同小段312地號私有土地(登記次序0042)設定有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為77.07平方公尺。因設定地上權所需支付之地租,由本分署按期繳付土地所有權人。
3. 本案房屋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4.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5. 租賃期限屆滿前承租人有意續租時,得以書面申請換約續租。
6. 本案房屋管理費約為1,900元/月,以12個月為1期,且每期每戶再加收1個月,實際依管理委員會通知為準並由承租人另行支付。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屋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相關規約。
7. 本案房屋採預約開放,訂於115年10月12日下午3點30分至4點30分開放看屋,請投標人於前1日下午5時前通知本分署辦理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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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22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文山區興隆段四小段0265-0000地號
臺北市文山區興隆段四小段01184-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126
177.29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126
177.29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肆之壹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984,700
投標保證金
(元)99,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建物門牌及狀況為羅斯福路五段177號。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3.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4. 租賃期限屆滿前承租人有意續租時,得以書面申請換約續租。
5.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6. 本案房屋採預約開放,訂於115年10月12日下午2點至3點開放看屋,請投標人於前1日下午5時前通知本分署辦理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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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23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萬華區漢中段二小段0724-0000地號
臺北市萬華區漢中段二小段0724-0001地號
臺北市萬華區漢中段二小段0724-0002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37
3
2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37
3
2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四種商業區
第四種商業區
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1,183,140
投標保證金
(元)119,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內江街110巷5之1號附近圍籬內雜草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地上圍籬為本分署設置,如得標人因需要拆除地上圍籬時,於租期屆滿或終止租約時,應恢復原狀。
3.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
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6.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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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24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中正區南海段五小段0486-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732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328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電信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22,981,910
投標保證金
(元)2,299,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本案土地為國有持分土地,已完成分管協議,地上為愛國西路48巷2號附近圍籬及車阻內雜草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地上圍籬及車阻為本分署設置,如得標人因需要拆除地上圍籬時,於租期屆滿或終止租約時,應依地籍線恢復原狀。
3.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6.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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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25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文山區景美段一小段0433-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590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557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肆種住宅區及第肆之壹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40,549,600
投標保證金
(元)4,055,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羅斯福路六段157號附近圍牆及鐵絲網圍籬內公園,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地上圍籬為本分署設置,如得標人因需要拆除時,於租期屆滿或終止租約時,應恢復原狀。
3.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 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造,惟仍須依地方政府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辦理。
6.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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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26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文山區興泰段二小段0102-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374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100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二種住宅區及第三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315,000
投標保證金
(元)32,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辛亥路四段100號附近水泥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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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27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內湖區碧山段二小段0750-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391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74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保護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10原列標底價
(元)3,480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
使用限制
詳國有土地(農作、畜牧、養殖)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碧山路32之2號附近雜草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農作地標租之土地租金以全年收穫總量乘以正產物單價乘以250‰計收。
4. 承租人於租賃土地修建、增建、改建、新建相關農業設施,應先向標租機關申請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憑以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容許使用,並依建築管理及水土保持等有關規定辦理。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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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28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新店區直潭段過橋坑小段0028-0003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92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76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二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232,560
投標保證金
(元)24,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新烏路一段87巷1號附近草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8. 本案土地位於新店溪青潭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及直潭壩水庫集水區,土地使用應符合自來水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及自來水法第11條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禁止或限制事項補充規定。
9. 本案土地位於原住民族委員會歷年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調查成果範圍所涉鄉鎮市區,承租人使用承租土地如涉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之行為態樣,應先洽詢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查證是否屬已劃設為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範圍,倘是,應依法踐行諮商同意程序;倘否,應取得鄉鎮市區公所證明非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文件並依租約約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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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29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新店區梅花湖段0613-0000地號
新北市新店區梅花湖段0616-0000地號
新北市新店區梅花湖段0619-0000地號
新北市新店區梅花湖段0620-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45.22
425.94
163.48
21.28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2
425.94
163.48
21.28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部分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部分第二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4,618,710
投標保證金
(元)462,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本案616地號土地屬基金財產。
2. 地上為櫻花街190號附近雜草林,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 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造,惟仍須依地方政府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辦理。
6.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7. 本案土地位於新店溪青潭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及直潭壩水庫集水區,土地使用應符合自來水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及自來水法第11條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禁止或限制事項補充規定。
8.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9.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10. 本案土地位於原住民族委員會歷年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調查成果範圍所涉鄉鎮市區,承租人使用承租土地如涉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之行為態樣,應先洽詢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查證是否屬已劃設為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範圍,倘是,應依法踐行諮商同意程序;倘否,應取得鄉鎮市區公所證明非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文件並依租約約定使用。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30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板橋區僑中段0024-0000地號
新北市板橋區僑中段0024-0001地號
新北市板橋區僑中段0168-0000地號
新北市板橋區僑中段0169-0000地號
新北市板橋區僑中段0169-0003地號
新北市板橋區僑中段0169-0006地號
新北市板橋區僑中段0169-0007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43.56
12.44
8.02
118.46
66.97
37.71
67.37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33.56
11.44
8.02
96.46
66.97
37.71
67.37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道路用地
道路用地
道路用地
道路用地
道路用地
兒童遊樂場用地
兒童遊樂場用地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1,533,698
投標保證金
(元)154,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僑中一街124巷20弄46號附近鐵皮圍籬內水泥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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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31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板橋區振興段0385-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4286.01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3,977.01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道路用地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11,811,720
投標保證金
(元)1,182,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金門街369巷62號附近圍籬內雜草林,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地上圍籬為本分署設置,如得標人因需要拆除地上圍籬時,於租期屆滿或終止租約時,應恢復原狀。
3.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6.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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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32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中和區健康段0478-0001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74.01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74.01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乙種工業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739,360
投標保證金
(元)74,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連城路222巷19號附近水泥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8. 本案土地內現有排水路,得標人開發及實際使用時,不得有阻塞水流及侵占水溝用地,以免影響通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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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33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土城區明德段0118-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606.56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606.56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二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21,411,568
投標保證金
(元)2,142,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學海街197號附近圍籬內雜草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地上圍籬為本分署設置,如得標人因需要拆除地上圍籬時,於租期屆滿或終止租約時,應恢復原狀。
3.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 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惟仍須依地方政府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辦理。
6.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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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34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瑞芳區九份段0844-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75.78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7.63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17,407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海濱路106之3號附近空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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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35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淡水區水仙段0064-0001地號
新北市淡水區水仙段0128-0000地號
新北市淡水區水仙段0211-0001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204.27
105.42
26.50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04.27
105.42
26.50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商業區(一)
商業區(一)
商業區(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3,328,281
投標保證金
(元)333,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八勢路22巷6號附近欄杆、圍籬內雜草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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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36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淡水區飛歌段0790-0006地號
新北市淡水區飛歌段0790-0007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000.18
265.32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73
2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零售市場用地
商業區(二)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992,778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民生路8號附近水泥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地上圍籬為本分署設置,如得標人因需要拆除地上圍籬時,於租期屆滿或終止租約時,應恢復原狀。
3.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6.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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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37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汐止區金龍段0221-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43.52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12.05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二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131,225
投標保證金
(元)14,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民族六街23巷3弄1號附近圍牆內花圃,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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