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資訊- 招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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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111年度招標第24批標租不動產資訊
公告日期:111年12月30日
開標日期:112年01月17日
-
標號
不動產標示
面積
(平方公尺)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 租約類別 租期
(年) 競標底價
(元) 投標保證金
(元) 使用限制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備註 -
-
標號
1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大安區龍泉段三小段1104-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龍泉段三小段1105-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龍泉段三小段04032-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485.25
1336.02
85.38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3.13
8.6
85.38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種商業區)
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種商業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1,434,100
投標保證金
(元)144,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本案建物門牌為羅斯福路三段49號(鋼骨鋼筋混凝土造25層樓房第1層),共有部分4155建號,面積10,678.01 m2,權利範圍為674/100000 (含停車位編號B4-81號)。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本件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3.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4. 管理費約為5,033/月(未足一個月者按日計算),實際依管理委員會通知為準並由承租人另行支付。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地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相關規約。
5.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6. 本案房屋訂於112年1月9日下午3點30分至4點30分開放看屋,請投標人逕赴現場查看租賃物。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2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大安區龍泉段三小段1104-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龍泉段三小段1105-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龍泉段三小段04033-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485.25
1336.02
117.17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4.23
11.64
117.17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參種住宅區)
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種商業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1,939,600
投標保證金
(元)194,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本案建物門牌為羅斯福路三段51號(鋼骨鋼筋混凝土造25層樓房第1層),共有部分4155建號,面積10,678.01 m2,權利範圍為797/100000 (含停車位編號B4-79號)。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本件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3.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4. 管理費約為6,664/月(未足一個月者按日計算),實際依管理委員會通知為準並由承租人另行支付。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地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相關規約。
5.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6. 本案房屋訂於112年1月9日下午3點30分至4點30分開放看屋,請投標人逕赴現場查看租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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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3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大安區仁愛段二小段0298-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仁愛段二小段0298-0001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仁愛段二小段00474-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約20.75
約12.11
230.20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20.75
約12.11
230.20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敦化南北路特定專用區(B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原屬第肆之壹種住宅區)
敦化南北路特定專用區(B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原屬第肆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1,323,100
投標保證金
(元)133,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屬基金財產。
2. 建物門牌為仁愛路四段343號13樓(鋼筋混凝土造15層樓房第13層),共有部分5319建號,面積為1,043.75 m2,權利範圍為154/10000。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 本件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4.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5.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6. 管理費用約為94,500/年(未足一個月者按日計算),實際依百利大廈管理委員會通知為準並由承租人另行支付。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地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相關規約。
7. 本案房屋訂於112年1月10日下午3點至4點開放看屋,請投標人逕赴現場查看租賃物。
8. 本案房地經臺北市政府核准劃定為「臺北市大安區仁愛段二小段298地號等5筆土地為更新單元」,標租不動產期間,倘因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不能達原租賃目的時,標租機關得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7點規定騰空收回標租不動產,並通知承租人變更租約或依第35點規定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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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4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大安區復興段三小段0223-0001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復興段三小段0299-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復興段三小段02631-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7
3354
134.59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0.03
13.42
134.59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種商業區)
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種商業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629,700
投標保證金
(元)63,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屬基金財產。
2. 建物門牌為復興南路一段259號7樓(鋼筋混凝土造14層樓房第7層,共有部分2741建號,面積為3,869.91 m2,權利範圍為42/10000),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 本件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4.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5. 管理費約為46,800/年(未足一個月者按日計算),實際依管理委員會通知為準並由承租人另行支付。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地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相關規約。
6.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7. 本案房屋訂於112年1月10日下午1點至2點開放看屋,請投標人逕赴現場查看租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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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5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中正區河堤段一小段0646-0000地號
臺北市中正區河堤段一小段00298-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123
84.36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30.75
84.36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三種住宅區,但是否在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應依建築線或俟地籍測量分割後,再確定)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260,300
投標保證金
(元)27,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屬基金財產。
2. 建物門牌為金門街27巷1號4樓之1(加強磚造4層樓房之第4層),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 本件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4.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無管理費。
5.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6. 本案房屋訂於112年1月9日下午2點至3點開放看屋,請投標人逕赴現場查看租賃物。
7. 64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在標租不動產租賃期間倘經確認為道路用地,有公共、公用事業需求,標租機關得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7點規定,騰空收回部分標租不動產,並通知承租人變更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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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6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萬華區福星段二小段0318-0000地號
臺北市萬華區福星段二小段01784-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62
77.86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62
77.86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四種商業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767,100
投標保證金
(元)77,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本案建物屬基金財產。
2. 建物門牌為武昌街二段63巷6號(鋼筋混凝土造2層樓房及3樓屋頂突出物、庭院、部分巷道),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房屋之騰空、遷讓、補償等事項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巷道部分仍應保持暢通不得妨礙公眾通行。
3. 本標房地現遭占用,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3點第3款規定逕按現狀辦理標租。俟租約租期屆滿或終止時,除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三十六點之一規定重新標租,且由承租人得標或優先承租外,承租人應返還租賃物並停止使用。
4.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5.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6.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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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7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萬華區漢中段二小段0977-0000地號
臺北市萬華區漢中段二小段03307-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4732.32
118.11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13.72
118.11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四種商業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939,300
投標保證金
(元)94,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本案建物門牌為貴陽街二段33號(鋼筋混凝土造19層樓房第1、2層及騎樓),共有部分為3510、3512建號,面積依序為10,396.41、7,969.73 m2,權利範圍依序為32/10000、1/286(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二層224號)。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本件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3.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4. 管理費約為4,463/月(未足一個月者按日計算),實際依管理委員會通知為準並由承租人另行支付。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地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相關規約。
5.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6. 本案房屋訂於112年1月6日下午2點30分至3點30分開放看屋,請投標人逕赴現場查看租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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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8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二小段0355-0000地號
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二小段0358-0001地號
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二小段21611-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389.05
29.55
約344.84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389.05
29.55
約344.84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二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797,786
投標保證金
(元)80,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屬基金財產。
2. 建物門牌為行義路112巷11號(圍牆內加強磚造2層樓房第1、2層、騎樓、庭院、駁坎及雜草地),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4.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5.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房地標租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6. 本案房屋訂於112年1月10日上午10點至11點開放看屋,請投標人逕赴現場查看租賃物。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9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段0028-0015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51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151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住宅用地(民生社區特定專用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10,298,653
投標保證金
(元)1,03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屬基金財產。
2. 地上為民權東路五段12號旁鐵皮圍籬內雜草地(部分上方為鄰房之雨遮、冷氣),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 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造,惟仍須依地方政府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辦理。
6.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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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10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中正區南海段一小段0634-0000地號
臺北市中正區南海段一小段0636-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43
299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43
299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三種住宅區
第三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39,051,911
投標保證金
(元)3,906,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屬基金財產。
2. 地上為林森南路127號附近圍牆內水泥地及紅磚人行道(上有行道樹1棵),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 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造,惟仍須依地方政府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辦理。
6. 租賃物坐落之國有土地範圍內紅磚人行道屬公共通行空間應保持暢通,不得堆放雜物或劃設得標人單獨使用空間等危害公共安全及通行等行為,又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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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11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文山區興安段四小段0157-0000地號
臺北市文山區興安段四小段0158-0000地號
臺北市文山區興安段四小段0158-0001地號
臺北市文山區興安段四小段0158-0002地號
臺北市文山區興安段四小段0159-0000地號
臺北市文山區興安段四小段0162-0000地號
臺北市文山區興安段四小段0164-0000地號
臺北市文山區興安段四小段0165-0000地號
臺北市文山區興安段四小段0166-0000地號
臺北市文山區興安段四小段0167-0000地號
臺北市文山區興安段四小段0170-0000地號
臺北市文山區興安段四小段0170-0001地號
臺北市文山區興安段四小段0171-0000地號
臺北市文山區興安段四小段0171-0001地號
臺北市文山區興安段四小段0171-0002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105
1487
1184
618
123
12
184
172
297
25
106
25
83
108
168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1105
1487
1184
618
123
12
184
172
297
25
106
25
83
108
168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二種住宅區及第三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第三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第二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36,168,877
投標保證金
(元)3,617,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本案157、158、158-1、158-2、166地號屬基金財產。
2. 地上為興隆路三段308號鐵皮圍籬及圍牆內雜草、林地及外花圃,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6. 本案170-1、171-2地號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標租不動產租賃期間,倘有公共、公用事業需求,標租機關得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7點規定,騰空收回部分標租不動產,並通知承租人變更租約。
7.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8.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9.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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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12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文山區興安段四小段0224-0000地號
臺北市文山區興安段四小段0225-0000地號
臺北市文山區興安段四小段0228-0001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41
1260
118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141
1260
118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二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7,291,200
投標保證金
(元)73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屬基金財產。
2. 地上為興隆路三段304巷5弄5號附近山坡地(雜草、林、竹林)、竹搭棚及部分菜圃(土地位置未連接已開闢道路),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 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造,惟仍須依地方政府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辦理。
6.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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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13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文山區木柵段三小段0353-0002地號
臺北市文山區木柵段三小段0353-0004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222
207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22
約149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三種住宅區
第三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18,141,900
投標保證金
(元)1,815,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本案353-2地號屬基金財產。
2. 地上為木柵路三段48巷3弄18號前鐵絲網圍籬內磁磚地(雜草)及外雜草地、雜草、樹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 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造,惟仍須依地方政府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辦理。
6.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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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14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內湖區石潭段三小段0388-0000地號
臺北市內湖區石潭段三小段0389-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56.13
711.4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56.13
約618.4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二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13,625,506
投標保證金
(元)1,363,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屬基金財產。
2. 地上為成功路二段115巷47弄36號附近雜草林(山坵)、同門牌後方鐵門及鐵皮圍籬內水泥地及同門牌旁水泥地(停放車輛)、雜草、泥土地及雜草林(山坵)等,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 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惟仍須依地方政府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規範辦理。
6.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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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15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士林區百齡段五小段0427-0001地號
臺北市士林區百齡段五小段0427-0002地號
臺北市士林區百齡段五小段0464-0008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242
86
14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138
約48
約12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三種住宅區
第三種住宅區
第三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5,960,790
投標保證金
(元)597,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屬基隆河新生地,依「台北市基隆河新生地處理要點」規定,臺北市及新北市所有持分併同國有持分辦理。
2. 地上為承德路四段58巷8號旁鐵絲網圍籬內柏油地及鐵架棚、承德路四段58巷10弄4號附近鐵絲網圍籬內柏油地、雜草樹,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6.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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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16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士林區百齡段五小段0544-0002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325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251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三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16,791,900
投標保證金
(元)1,68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屬基隆河新生地,依「台北市基隆河新生地處理要點」規定,臺北市及新北市所有持分併同國有持分辦理。
2. 地上為承德路四段40巷43、55、69號附近水泥及柏油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 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造,惟仍須依地方政府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辦理。
6.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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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17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新店區梅花湖段0613-0000地號
新北市新店區梅花湖段0616-0000地號
新北市新店區梅花湖段0619-0000地號
新北市新店區梅花湖段0620-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360.96
425.94
163.48
21.28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22
425.94
163.48
21.28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部分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部分第二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4,302,360
投標保證金
(元)431,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櫻花街190號附近雜草林,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造,惟仍須依地方政府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辦理。
5. 本案土地位於原住民族委員會歷年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調查成果範圍所涉鄉鎮市區,承租人使用承租土地如涉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之行為態樣,應先洽詢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查證是否屬已劃設為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範圍,倘是,應依法踐行諮商同意程序;倘否,應取得鄉鎮市區公所證明非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文件並依租約約定使用。
6.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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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18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樹林區北園段0675-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278.34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14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一般農業區水利用地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24,570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西圳街一段86號鐵皮搭房(地上物為私人所有),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8. 本標號土地按建築基地現狀標租,自得標人簽訂租約所訂起租日起算二年內不得轉讓租賃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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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19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中和區秀峰段0070-0000地號
新北市中和區秀峰段0071-0000地號
新北市中和區秀峰段0072-0000地號
新北市中和區秀峰段0075-0000地號
新北市中和區秀峰段0076-0000地號
新北市中和區秀峰段0077-0000地號
新北市中和區秀峰段0078-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352.83
1075.94
886.39
529.9
141.54
665.72
505.98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352.83
1075.94
886.39
529.9
141.54
約659.72
505.98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住宅區(附)
住宅區(附)
住宅區(附)
住宅區(附)
住宅區(附)
住宅區(附)
住宅區(附)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29,896,560
投標保證金
(元)2,99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備註
1. 屬基金財產
2. 地上為秀峰街78號附近磚造平房(崗亭已廢置)及泥土地(雜草、樹及部分菜圃),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 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造,惟仍須依地方政府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辦理。
6. 本案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住宅區(附),附帶條件為一、前項變更應依規定擬定細部計畫,辦理市地重劃後,使得發照建築。二、如因變更後住宅區土地不適合辦理市地重劃開發,宜由台灣省政府協調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共同無償提供適當比例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供公眾使用。
7.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8.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9.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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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標日期:112年01月09日
停標公告 -
標號
20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中和區灰段0655-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225.84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33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農業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60,885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圓通路320-13號鐵皮屋等,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8. 得標人倘經簽約,使用標租不動產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如有違反者應配合辦理改正,不得以承租權對抗政府之取締。
9. 本標號土地按建築基地現狀標租,自得標人簽訂租約所訂起租日起算二年內不得轉讓租賃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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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如對招標資訊尚有疑問,請電洽:02-27814750分機1410 黃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