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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國有財產法

  • 第33條
  • 公用財產用途廢止時,應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但依法徵收之土地,適用土地法及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
  • 第35條
  • 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時,由主管機關督飭該管理機關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但原屬事業用財產,得由原事業主管機關依預算程序處理之。
    非公用財產經核定變更為公用財產時,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移交公用財產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