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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保管-中央各機關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取得之財產其產權登記為地方所有
中央各機關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取得之財產其產權登記為地方所有
行政院八十一年十一月三日臺八十一財三六六七五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1-11-03)
所報有關臺灣省政府警務處所屬各警察機關及臺灣省各縣市警察局,於八十一年度奉核定編列預算購置之土地,為使管用合一及往後土地使用避免困擾,擬將所有權人登記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登記為用地機關一案,准照財政部會商結論辦理。<br /><br />附:財政部八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臺財產一字第八一○二○六六一號函<br /><br />依國有財產法第二條規定,國家由於預算支出所取得之財產,為國有財產。但本案不動產係內政部警政署因應地方政府財政困難,依據憲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四十七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及警察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於八十一年編列預算補助各地方政府取得,有贈與性質,尚非屬中央政府機關直接支出預算而取得之財產,允宜登記為地方所有。至七十五年度至八十年度警政署於一般建築及設備項目下編列預算,供地方警察機關興建辦公廳舍權屬問題,應請警政署查明該預算有無補助性質及興建之辦公廳舍權屬登記情形後,另案妥為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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